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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余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新余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部分内容的通知
余府发〔2008〕2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根据工作需要,决定对《新余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七条的部分内容进行修改,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第四十二条:市人民政府领导不能出席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或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向市长请假。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其他应参会人员不能出席会议,向会议主持人请假。
第五十七条: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应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副市长、市长助理、秘书长出差、出访(出国、出境)或学习、考察,应事先报告市长,并将外出的时间、前往地点、联系方式等有关事项告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通报其他领导;副市长、市长助理在省内市外开会、联系工作,应事先向市长报告。
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离开新余,应事先书面或口头及时向分管副市长请假。
二○○八年七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