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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打假”办关于贯彻落实国办发[1999]89号文件精神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9-12-22 生效日期: 1999-12-22
发布部门: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黔府办发[1999]136号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打假”办《关于贯彻实施〈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严厉打击制售假冒商标卷烟活动坚决制止非法生产卷烟行为意见的通知〉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严厉打击制售假冒商标卷烟活动坚决制止非法生产卷烟行为意见的通知的意见 
 
 
(省打假办 1999年11月15日)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严厉打击制售假冒商标卷烟活动坚决制止非法生产卷烟行为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89号)精神,要求在全国范围内进一步加大打击制售假冒商标卷烟和非法生产卷烟等违法活动的力度,制止超计划生产卷烟和瞒报卷烟产量的行为,保证国家财政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对我省开展卷烟打假活动,提出以下意见: 
  一、各级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卷烟打假工作,进一步加大卷烟打假力度。各地要尽快完善和落实卷烟打假责任制,切实做到逐级签订责任书,层层负责。各地政府主要领导要亲自负责,组织当地工商、质量技术监督、公安和烟草专卖等部门,从1999年12月中旬开始,开展卷烟打假专项斗争,限期端掉制假窝点,各级公安部门对制假售假窝点的主要犯罪嫌疑人,要快侦快办,决不姑息,对触犯刑律的,要坚决移交司法机关处理,不得以罚代法。 
  二、在卷烟打假活动期间,各级人民政府要组织公安、工商、质量技术监督和烟草专卖等部门,积极开展路检、路查,堵截假烟及制假烟机、原辅材料的非法流入。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临时检查站,打假专项活动结束后,临时检查站立即撤销。 
  三、加强卷烟市场的管理,严厉打击销售假冒商标卷烟、走私烟和非法烟厂卷烟的行为。各级人民政府要采取果断措施,取缔假冒商标卷烟集散地和非法卷烟批发市场,凡经营假冒商标卷烟、走私烟和非法烟厂卷烟的企业和个人,除没收全部非法收入外,工商管理部门要吊销其营业执照,烟草专卖部门要吊销其专卖许可证。铁路、邮政、交通等部门要加强对运输渠道的监督,运输烟草制品必须持有烟草专卖部门核发的准运证,无准运证运输烟草专卖品的,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由公安部门扣押运输工具。对走私烟排法烟厂生产的卷烟,一律予以没收,不得罚款放行。收缴的假冒商标卷烟必须在当地烟草专卖等有关部门的监督下全部予以销毁。 
  四、各地必须坚决关停非法烟厂,并不得以任何名义新办烟厂。卷烟生产企业必须严格按照国家计划组织卷烟生产,不得超产、瞒产。对严重超计划生产的企业,一经查实,要停止其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项目及新增烟机设备的审批,并由卷烟生产主管部门商请有关银行停止其流动资金贷款,企业主要负责人要作出书面检查,并给予纪律处分。 
  五、烟草行业要加强对烟机设备、烟叶和卷烟辅料等烟草专卖品及烟机零配件生产企业的管理。凡违反《烟草专卖法》,直接或间接为制售假冒商标卷烟的窝点、非法烟厂提供烟机和原辅材料的,除没收其全部货物和销售收入外,还要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工商管理部门要对商标印制企业进行重点专项检查,对非法印制卷烟商标的企业,除按有关规定进行罚没外,要吊销营业执照,性质严重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的刑事责任。 
  六、省“打假”办将组织有关部门成立联合工作组,对制售假冒商标卷烟严重和存在非法烟厂的地区进行检查。对卷烟打假和关闭非法烟厂态度不坚决、措施不得力、制假售假无明显好转的地区要通报批评,问题严重的将报请省人民政府追究当地政府主要领导的责任,给予必要的纪律处分;对包庇纵容、参与制假活动的工作人员和执法人员要依法查处。对检举揭发、协助查处制售假冒商标卷烟等违法活动有功的单位和人员,按有关规定给予奖励;对使用暴力相威胁阻碍执法人员执法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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