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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预防长途客车传播非典型肺炎的紧急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4-26 生效日期: 2003-04-26
发布部门: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黔府办发电[2003]52号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根据《传染病防治法》和卫生部、财政部、铁道部、交通部、民航总局《关于严格预防通过交通工具传播非典型肺炎的通知》精神,结合本省实际,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级政府要组织、协调卫生、交通部门,建立指挥系统和协调机制,分工合作,做好预防交通工具传播非典型肺炎的工作。

  二、交通部门在从疫区发往我省的长途客车入境处设立健康检疫站,对所有进入我省的旅客进行简便的健康检查:测体温和询问有无咳嗽、气促等症状。
  发现有发热、咳嗽等症状的旅客,立即与当地“非典”防治机构联系,在当地进行隔离、观察、治疗,并立即对车辆进行消毒。对同车无发热症状的旅客,要逐一登记姓名、性别、住址、去向等,将名单移交当地卫生部门。

  三、在地级以上城市的长途客车站设立“非典”留验站,配备必要的设备,对长途客车上的疑似病人进行留验观察和隔离治疗,并报告当地卫生局或疾控中心。对发现疑似病人的车辆要立即消毒,并对同车旅客按第二条所列内容逐一登记,将登记表移交当地卫生局。

  四、在运行中的长途客车发现有发热、咳嗽等症状的旅客时,司乘人员应该立即通知前方最近的设有留验站的交通、公安及卫生等部门,联系做好留验准备工作。如果前方留验站相距太远,应就近向当地县“非典”防治领导机构报告,由当地县“非典”防治机构对可疑病人隔离、治疗、观察。对车辆消毒和同车人员登记按前述要求办理。

  五、当地卫生部门对健康检疫站和留验站的设置进行指导。

  六、卫生部门接疑似病例报告后,应尽快组织专家组进行诊断。符合卫生部“非典型肺炎诊断标准”的“临床诊断病例”和“疑似病例”者,立即送当地指定的“非典”收治医院隔离治疗。

  七、卫生部门接到交通部门移交的可疑病人同车旅客登记表后,应尽快逐级向上级疾控中心报告。省疾控中心在获知可疑病人诊断为“临床诊断病例”或“疑似病例”后,应立即将登记表所列旅客名单通知其到达地的疾控中心进行追踪调查。

  八、长途客车在发车时,如发现有发热、咳嗽等症状的旅客,应劝阻其登车,并通知当地卫生部门进行处置。

  九、司乘人员不负责任或有意规避检查而导致传播“非典”流行者,一经发现,要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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