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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农业环境监测工作条例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4-06-30 生效日期: 1984-06-30
发布部门: 农牧渔业部
发布文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结合我国农业环境保护事业的具体情况,参照《全国环境监测管理条例》,制定本条例。



    关联法规全国人大法律(1)条    国务院部委规章(1)条    

    第二条 农业环境监测工作范围是对进入农业环境中的污染物进行经常性监测,调查农业生态环境发展变化情况,对农业环境质量现状及发展趋势做出评价,为农牧渔业部门开展环境管理和保护、改善农业环境质量提供准确、可靠的监测数据和评价资料,开展农业环境监测技术研究,促进农业环境监测技术的发展。



    第三条 农业环境监测工作在各级农牧渔业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统一规划、组织和协调下进行。农业环境监测网参加全国环境监测网。

第二章 机构

 


    第四条 全国农业环境监测网设置三级农业环境监测站:

  农牧渔业部设立农业环境监测中心站;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环境保护部门设农业环境监测站;

  重点地(市)、县也要设立农业环境监测站。



    第五条 各级农业环境监测站是各级农牧渔业部门的事业单位,业务上同时受上一级农业环境监测站的指导,并与本地区有关环境保护部门密切配合,协同工作,完成农业环境监测任务。各级农业环境监测站的监测费用纳入同级农业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财政预算。



    第六条 农业环境监测站人员编制,可依任务大小,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主管部门研究确定。一般可按下列编制配备专业技术人员:

  农牧渔业部农业环境监测中心站,60~80人;

  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环境监测站30~40人;

  重点地(市)县农业环境监测站15~20人。



    第七条 农业环境监测技术人员的技术职称,按原国务院环境保护领导小组和国务院科技干部局关于“环境保护干部技术职称暂行办法”执行。

  监测技术人员待遇与农牧渔业科研单位技术人员相同。



    第八条 接触有毒有害物质和从事污染源调查及生态环境调查、分析、采样的工作人员,参照有关规定享受劳动保护待遇和野外津贴。



    第九条 有关建立环境监察员制度问题,按国家规定办理。

第三章 职责和任务

 


    第十条 各级农业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环境监测管理方面的主要职责是:

  1.领导本部门的环境监测工作,制订农业环境监测工作的发展规划和计划,下达各项监测任务,并监督实施。

  2.制定农业环境监测条例、制度以及农业环境监测网的建设计划,并监督实施。

  3.组织和协调本系统环境监测网工作,组织综合性农业环境质量调查。

  4.组织开展农业环境监测的国内外技术合作及经验交流。



    第十一条 农牧渔业部农业环境监测中心站的主要任务是:

  1.制定各项工作制度和业务考核制度、人员培训计划及监测技术规范,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环境监测站进行业务、技术指导,组织农业环境监测网的活动。

  2.收集、整理、汇总、储存全国农业环境监测数据资料,绘制环境污染图表;综合分析评价全国农业环境质量状况,定期向农牧渔业部提出报告。

  3.定期编写全国农业环境质量报告书。

  4.负责全国农业环境监测的质量保证工作,开展农业环境监测新技术、新方法的研究,组织农业环境监测技术交流和各级监测人员的业务、技术培训。

  5.参加国家综合性的农业环境调查和重大污染事故的调查;承担重大农业环境污染事故纠纷的技术仲裁;受农牧渔业部委托,组织或参加重大建设工程对农业环境的影响评价及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查工作。

  6.参加国家各项农业环境标准和农业环境监测技术规范的制定的修改工作。



    第十二条 省级农业环境监测站的主要任务是:

  1.根据全国农业环境监测规划和计划的要求,结合各地具体情况,参与制订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环境监测规划和计划。

  2.定期收集、汇总、整理、总结本区域农业环境监测数据,分析、评价本区域农业环境质量状况,绘制环境污染图表,定期向农业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农业环境监测中心站提出报告;定期编写本区域农业环境质量报告书;参加地方性农业环境标准的制订或修订工作。

  3.负责本区域农业环境监测的组织协调工作,完成主管部门下达的农业环境监测及农业生态调查任务。

  4.组织或参加当地兴建主要工程项目对农业环境的影响评价和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查工作;参加重大农业污染事故的调查。

  5.开展农业环境监测技术研究,组织本区域农业环境监测技术交流。

  6.完成本地农业环保主管部门下达的有关其它任务。



    第十三条 重点地(市)、县农业环境监测站的主要任务是:

  1.对本地(市)、县主要危害农业环境的污染物进行定期定点监测。

  2.负责本地(市)、县环境质量调查评价,定期向农业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上级监测站报告当地农业环境质量状况和污染动态;定期编写农业环境质量报告书。

  3.参加本地(市)、县农业环境污染事件的调查,为仲载环境污染纠纷提供监测数据。

  4.参加地区性农业环境标准的制订和修订工作。

  5.完成农业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下达的有关其它任务。

第四章 报告制度

 


    第十四条 各级农业环境监测站,按主管部门的要求,定期、定式提供各类监测、调查数据和资料报告。各项上报材料需经站长签字后方为有效;在报送主管部门的同时,抄报上一级农业环境监测站。年度工作计划、总结、监测年报一年报送一次,农业环境质量报告书和监测数据、统计报表定期报送,重大污染事故及时上报。



    第十五条 农业环境质量报告书、各类技术报告是重要的监测技术成果,与其它农业环境保护科研成果同等对待,参与科研成果评定。



    第十六条 任何农业环境监测数据、资料、成果向外界提供,要履行审批手续,未经主管部门的同意,不得公开发表。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农业环境监测中心站根据本条例的基本原则,制订具体实施细则。



    第十八条 本条例从颁布之日起实行,解释权归农牧渔业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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