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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襄樊市村镇饮水安全项目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1-19 生效日期: 2007-01-19
发布部门: 湖北省襄樊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襄樊政发[2007]7号
襄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襄樊市村镇饮水安全项目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襄樊市村镇饮水安全项目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〇七年一月十九日

襄樊市村镇饮水安全项目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村镇饮水安全,改善村镇生活和生存条件,规范村镇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和运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水利部《村镇饮水安全项目建设管理办法》、《湖北省实施〈加强村镇供水工程管理的意见〉细则》,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兴建的各类村镇饮水安全工程均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村镇饮水安全工程是指为解决村镇生活饮用水问题,在乡镇(含建制镇)、村庄(含村民点)修建的永久性供水工程。包括:乡镇集中供水工程或跨行政村的集中供水工程(以下简称集中供水工程);单个行政村或自然村的供水工程(以下简称单村供水工程);单户供水工程或联户供水工程,包括饮水专用水井、水窖、水池等(以下简称分散供水工程)。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村镇饮水安全项目建设管理工作。
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村镇饮水安全工程的行业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编制工程项目规划、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组织和指导项目的实施及运行管理;
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商有关部门,共同做好村镇饮水安全规划编制和报批、项目审批、计划下达以及建设与管理的监管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村镇饮水安全工程项目资金的监管,为工程顺利开展提供保障;
卫生部门负责提出急需解决的地氟病、苦咸水、血吸虫病区需改水的范围和项目建成后的水质检测、监测;
环保、卫生部门按各自职责加强对村镇饮用水水源地的环境监管;
国土资源部门要严格控制饮用水水源及相关工程设施周边的土地开发利用,确保工程设施和水源安全,并按照有关政策办理村镇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用地手续;
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核定村镇饮水安全工程的供水价格及其监管工作。
第四条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按照“谁投资、谁所有、谁经营、谁受益”的原则,投资兴建村镇饮水安全工程。
第五条对在村镇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和科研等方面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工程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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