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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市国税局等部门关于日照市工资劳务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06-28 生效日期: 2006-06-28
发布部门: 山东省日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转发市国税局等部门关于日照市工资劳务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
日政办发41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日照经济开发区、山海天旅游度假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各高等院校,市属各企事业单位,国家、省属驻日照各单位:
市国税局、地税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日照市工资劳务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日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六年六月二十八日
关于日照市工资劳务支出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
日照市国税局、日照市地税局
日照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2006年6月21日)
第一条 为维护职工合法权益,规范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加强企业所得税税基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以下简称纳税人),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按照企业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纳税人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的工资、劳务费支出包括工资薪金支出、劳务报酬支出。
第四条 工资薪金支出是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本单位职工或者与其有雇佣关系的员工的所有现金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补贴、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佣有关的其他支出。地区补贴、物价补贴和误餐补贴都应当作为工资薪金支出。
第五条 劳务报酬支出是指除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员工以外,纳税人支付给为其提供各种劳务和服务的单位或者个人的手续费、管理费、介绍费、佣金、劳务费等支出。
第六条 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工资薪金支出包括计税工资、工效挂钩工资、工资指导线工资和提成工资等。
第七条 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工资薪金支出的人数为依法订立劳动合同的职工人数。
第八条 纳税人在省政府确定的计税工资标准内发放的工资,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允许扣除。
第九条 实行工效挂钩工资办法和执行工资指导线制度的企业,按照“两低于”(即工资总额增长幅度低于经济效益的增长幅度、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低于劳动生产率的增长幅度)和实际发放原则,对工资申报税前扣除。
第十条 企业的工效挂钩工资方案和工资指导线方案应当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第十一条 饮食服务企业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并发放的提成工资,可以据实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第十二条 软件开发企业实际发放的工资总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第十三条 纳税人的劳务报酬支出,不能通过工资方式列支,应当凭税务部门开具的发票在所得税税前扣除,未取得合法有效凭证的支出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第十四条 纳税人支付的佣金、手续费、管理费、介绍费、劳务费等支出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的比例或者金额,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第十五条 纳税人支付的工资性质的劳务费,参照计税工资的标准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第十六条 工资以及其他劳务支出的发放与支付,应当以货币方式支付给劳动者本人。
第十七条 纳税人应当逐步建立委托银行代发工资的制度,将工资存入职工本人的银行账户。
第十八条 纳税人支付给个人的工资以外的其他劳动报酬,提倡通过银行支付,存入其本人在银行开设的账户,并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时,将包括姓名、身份证号码、支付金额、项目和所属时间等内容的支付清单报税务机关备案。
第十九条 纳税人以实物抵顶应付工资或者其他劳务费的,应当按照税法和财务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处理账务。
第二十条 税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为提供劳务的个人开具发票,并做好有关信息的采集与交流。
第二十一条 税务部门应当加强对纳税人工资和劳务费支出的检查,防止虚列支出,造成税收流失。
第二十二条 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劳动合同管理,督促用人单位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维护好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三条 纳税人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国税局、地税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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