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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关于印发《无锡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
锡政发〔2002〕259号
市政府关于印发《无锡市?
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优化我市投资环境,经研究,制订《无锡市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与市物价局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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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二年九月十二日
无锡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建立合法、规范、透明的收费制度,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辖区内从事行政事业性收费活动的所有法人和其他组织,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行政事业性收费应依法设立和收费。?
第四条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设立,必须具备下列之一的法律依据:?
(一)法律、行政法规;?
(二)国务院制定或批准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三)国家行政事业性收费主管部门根据法律或行政法规制定的规章;?
(四)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
(五)江苏省人民政府根据法律、法规制定的规章。?
第五条申请行政事业性收费,申请单位应提供依据、说明理由并提交相应的文件、资料。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对收费申请进行审查提出初步意见后,向省物价局、省财政厅提出申请。未经省物价局、省财政厅批准,不得征收任何行政事业性收费,市物价局不得为其办理《江苏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
第六条市物价局应会同市财政局按依法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编制《无锡市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以下简称《收费项目目录》);《收费项目目录》包括项目名称、收费单位、许可证编号、收费标准、收费办法、收费时间及变更情况等;《收费项目目录》每年在无锡市物价局价格信息网上公布。未列入《收费项目目录》的不得收费,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交。?
第七条经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应于开始收费前在市政府政务信息及政府信息网上公布。?
第八条停止收费或降低收费标准的,市物价局应将停止收费或降低收费标准的项目名称、收费单位、许可证编号、停止收费的时间、降低的收费标准及其开始执行的时间在市价格信息网及主要媒体上公布。?
第九条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应编制每一年度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情况报告,报市政府。?
第十条行政事业性收费应纳入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费单位应使用市财政局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如实登记收费事项。若采用委托银行代收的办法,所有行政事业性收费均应进入市财政局认可的银行帐户,并接受财政、物价、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收费单位在实施收费时,应自觉出示《江苏省收费许可证》、《收费员证》,严格按照《江苏省收费许可证》上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收费范围实施收费,并应主动填写《企业交费登记卡》中的各项内容。?
第十二条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发证照的,可以申请收取证照工本费;法律、法规或规章未规定对证照年审可以收取年审费的,不得收费。对同一行政管理行为已收取管理费的,不得再收取证照工本费,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收取的除外。?
第十三条利用政府所有或管理的文件、资料、信息、技术或其他类似资源的行政管理部门应履行职责或应提供服务的(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收取工本费的除外),不得因履行职责或提供服务收取任何费用;不得指定或委托中介机构履行职责、提供服务;不得因此获取任何经济上的利益。?
第十四条实施行政管理行为要求行政管理相对人提供相应文件资料的,不得强制购买标准或示范文本;不得指定办理文件、资料的单位;不得规定办理文件、资料的费用标准;不得因此获取任何经济上的利益。?
第十五条代征收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应提交代收费的授权委托书,并按本规定第四条、第六条的规定进行审查、公告。?
第十六条征收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得附带收取任何费用或因此获取任何经济上的利益。制作证照需使用镜框或其它承载物、外饰物的,可以规定镜框或承载物、外饰物的规格或式样,但不得强行提供镜框或承载物、外饰物;不得指定制作的单位、规定制作的费用标准。?
第十七条实行检验、检疫、检测的行政管理部门,本规定第四条所列法律、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未规定可以收费的,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也不得强制要求被检单位送检。?
第十八条对同一行政管理行为不得重复设立收费项目,设立的收费标准应一致。?
第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必要性、合理性与合法性向市物价局、市财政局提出意见或建议,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应予以认真受理。?
第二十条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本规定收取费用的,由价格主管部门责令立即纠正,并责令收取单位在规定时间内将违法收取的费用在规定时间内上缴国库。?
第二十一条行政收费单位及工作人员违反规定乱收费的,依法给予纪律处分。市监察局、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应将每一年度收费管理及监督检查的情况向市政府报告。?
第二十二条过去本市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规定与本规定有抵触的以
本规定为准。?
第二十三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