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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自治区应急管理专家组工作规则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05-12 生效日期: 2008-05-12
发布部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新政办发〔2008〕52号
关于印发自治区应急管理专家组工作规则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自治区应急管理专家组工作规则》已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政府第3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五月十二日

自治区应急管理专家组工作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发挥技术咨询和专家的咨询指导作用,完善政府、专家和公众三结合的决策机制,促进我区经济社会和谐发展,推动应急管理工作深入开展,根据《自治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有关规定,建立应急管理专家组(以下简称“专家组”)。为确保专家组相关研究和咨询工作的有效开展,参照国务院专家组工作规则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自治区专家资格认定、入选及专家组运行和管理活动。
第二章工作内容
第三条专家组的工作内容是,为自治区应急管理工作提供决策建议、专业咨询、理论指导和技术支持。主要包括:
(一)根据有关工作安排和课题研究计划,开展或参与调查研究;
(二)受委托,对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进行分析、研判,必要时参加应急处置工作,提供决策建议;
(三)为应急管理各类数据库建设提供指导;
(四)参与应急管理宣传、教育、培训工作及相关学术交流与合作;
(五)办理自治区领导同志或自治区应急办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人员组成
第四条专家组由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及综合管理等5大类专家学者组成。
第五条遴选的专家组成员应有广泛的代表性,具备以下入选资格:
(一)拥护党的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方针;
(二)具有高级以上技术职称,在本专业范围内具备较高的科研和技术水平、丰富的实践经验和较强的决策咨询能力;
(三)对应急管理工作有热忱、有责任感;有良好的学术道德、廉洁奉公、遵纪守法,责任心强;善于听取各方面意见,在同行专家中有较高的威信和组织协调能力;作风正派,坚持原则,团结同志,办事公正;
(四)身体健康,年龄适宜,在精力和时间上能够保证参加专家组组织的相关工作和活动。
第六条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以上要求推荐专业领域以及相应专家人员的建议名单,经自治区应急办汇总审核后报自治区领导同志审定,经批准后,以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函的形式通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第七条专家组每届五年,任届期满自动离职或重新办理有关手续。根据工作需要调整的专家组成员,按程序报批。
第四章工作制度
第八条专家组日常工作的开展方式如下:
(一)每年年初在疆内召开一次专家组成员年度工作会议,总结上年度专家组工作,研究安排当年工作思路和工作重点;
(二)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组织专家座谈或会商,研究有关应急管理专项工作;
(三)特别重大或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启动专家咨询和技术指导程序;
(四)根据应急管理体系的建设情况,每年度研究确定若干重点课题,组织有关专家进行专题调研;
(五)受委托开展其他专项工作。
第九条专家组建立信息通报机制。以应急管理专家组名义开展工作形成的研讨意见、评审结果和论证结论等,由自治区应急办报送有关领导同志或部门。专家组工作情况以及有关调研报告和学术论文等,由自治区应急办视情推荐《中国应急管理》杂志发表。
第十条专家组内部要严格依照专家组工作规则和年度计划开展工作,对重大问题要积极主动地组织研究,提出解决方案。健全内部监督自律制度,未经批准专家组成员不得以专家组的名义组织任何活动,并对以下事项保密:
(一)以专家组成员身份开展的有关涉密工作;
(二)自治区有关规定涉及的保密事项。违反有关规定的,一经查实即取消专家组成员资格,并追究相关责任。
第五章保障措施
第十一条自治区应急办承担专家组办公室职责,负责组织安排专家日常工作。
第十二条自治区财政将应急管理专家组工作费用纳入预算,自治区应急办研究提出专家组年度工作安排建议和经费预算,按自治区部门预算编制的有关规定,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行政财务处向自治区财政厅专项申请并负责经费管理。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三条本工作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第十四条本工作规则由自治区应急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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