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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市属预算外企业上交财政利润返还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7-12-28 生效日期: 1988-01-01
发布部门: 深圳市财政局
发布文号:

各企业: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国家经贸委《关于党政机关与所办经济实体脱钩的规定》精神,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党政机关与所办经济实体脱钩的决定,我局在1994年,对党政机关所办经济实体实行了财务归口管理,并按照有关文件精神,制定了《深圳市市属预算外企业上交财政利润管理暂行办法》,按照企业的性质将市属预算外企业分为“一般企业”、“后勤服务类企业”和“自收自支类单位”三类,按照规定的比例征收财政利润,具体比例是:1.“一般企业”按实现净利润的10%征收财政利润,如需返还其主管部门按20%征收;2.“后勤服务类”企业按净利润的3%征收;3.“自收自支类单位”,除财政部门需要征收外,原则上不予征收。对暂未实行企业化管理自收自支单位的利润征收政策,采取五年过渡的办法,即从编委批准给予自收自支政策起,从第6年开始,凡是按章缴纳所得税,也按10%征收财政利润。    为了正确处理企业与主管部门脱钩,财务统一归口财政部门管理后利益分配关系,按照《关于党政机关与所办经济实体财务脱钩问题的规定的通知》([93]财预字第143号)第十三条“经济实体财务与主办机关脱钩后,由于不再向机关上缴利润和管理费,因此形成的机关行政经费缺口,由同级财政部门按经费开支的有关规定和经济实体上交收入情况适当给予核补”的规定,从1997年开始,对市属预算外企业上交财政利润的返还问题,通知如下:
  一、经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财政部门审核后,对其下属上缴财政的利润实行部分返还。1.对“一般企业”和“自收自支类单位”按净利润的10%上交财政利润的,按不超过上交额的30%返还;2.对按净利润的20%交财政利润的,仍按上交额的50%返还(其中公安系统为75%);3.对“后勤服务类企业”上交的财政利润,由于只有3%,因此不实行返还。

  二、对企业继续给予减免返还扶持。根据预算外企业起点低、规模小的特点,仍需通过利润分配杠杆,对企业进行重点扶持。对企业要求减免、返还上交财政部门的税后利润的申请,按如下原则处理:1.财政部门已返还其行政主管部门的,减免返还比例不超过30%;2.财政部门不返还其行政主管部门的,减免返还不超过50%。

  三、党政机关与所办经济实体脱钩后,行政主管部门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的有关规定,不得从所办经济实体中分利和收取管理费,不得将机关开支交由实体报帐,不得向实体平调资金、实物或其他财产。对违反上述规定的单位,财政部门不给予利润返还政策,并将违规情况,上报市委、市政府。

  四、对于财政部门返还给行政主管部门用于弥补其经费不足的财政利润,作为预算外资金进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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