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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使“重合同守信用企业”的认定工作日常化、规范化、制度化,增强企业依法经营观念,提高企业经济合同管理水平,建立和完善平等竞争的市场机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我市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依法登记注册的法定地址在我市,具有对外签订经济合同资格,正常经营满两年的企业(包括:国营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内联企业、中外合作企业、中外合资企业、外商独资企业、股份制企业)均可申请参加“重合同守信用企业”的认定活动。
第三条 “重合同守信用企业”的认定工作在市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由市、区、县工商行政管理(分)局组织实施。
“重合同守信用企业”的认定活动以企业自愿申报为原则,任何组织或个人均不得强迫企业参加或不参加该项认定活动。
第四条 企业业务主管部门对“重合同守信用企业”认定工作要认真组织,密切配合,指定专人负责所属企业的考核、审查工作。
第五条 “重合同守信用企业”的认定要实事求是,坚持标准,严格把关,不定比例、指标,不搞平衡、照顾。
第二章 认定标准
第六条 认定“重合同守信用企业”采用量化标准,总分为100分。经考核验收,得分在95分以上者可认定为“重合同守信用企业”。
第七条 认真学习《经济合同法》和有关法规(10分),分列为三项:
1.领导带头并组织本企业干部、职工学习《经济合同法》和有关法规,基本掌握合同法律知识(3分);
2.企业法定代表人、合同管理专(兼)职人员、业务人员经过经济合同法律知识专门培训,熟悉了经济合同的签订、履行、变更和解除等程序(4分);
3.领导对经济合同的签订、履行情况,经常检查和分析,指导生产经营活动(3分)。
关联法规:全国人大法律(2)条
第八条 依法签订经济合同(20分),分列为七项:
1.除即时清结者外,所有的经济合同均能以书面形式签订(3分);
2.签订经济合同使用统一的经济合同示范文本,或因特殊需要自印,经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审查同意而印制的只限企业自身使用的合同文本(3分);
3.坚持使用《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和《法人授权委托证明书》签订经济合同(3分);
4.签订合同符合国家法律、政策和计划要求(2分);
5.合同内容具体、条款清楚、责任明确、手续完备,签订合同符合法定程序(3分);
6.签订合同时认真审查对方当事人的经营范围、主体资格、履约能力和代理人权限(3分);
7.没有签订超越自己履行能力和对对方资信审查不严的合同(3分)。
第九条 严肃履行经济合同(20分),分列为五项:
1.除依法解除合同或因对方违约使合同不能履行、但已方无过错者外,年合同履约率达100%(10分);
2.认真处理并保存合同履行过程中的来往书信、电函及票据等文字资料(3分);
3.按照法定程序变更或解除经济合同(2分);
4.当经济合同发生纠纷,能及时协商解决(2分);
5.对协商不能解决的经济合同纠纷,能及时依法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3分);
第十条 做到了经济合同管理制度、管理机构、管理人员三落实,实现了合同管理的日常化、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20分),分列为七项:
1.有完善的经济合同管理制度(4分);
2.建立了符合企业自身运作的内部经济合同专(兼)管机构,运作通畅有效(4分);
3.配备了一定数量具有较高经济合同管理水平的合同专(兼)管人员(4分);
4.企业所签订的经济合同做到件件有台帐、有记录、有统计、有档案(3分);
5.合同专(兼)管人员对本企业经济合同的签订、履行情况清楚,管理有序(2分);
6.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主管业务的负责人主持经济合同管理工作(2分);
7.企业经济合同管理实现了电脑化(1分);
第十一条 企业依法经营(10分),分列为三项:
1.严格按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从事生产经营活动(4分);
2.生产经营过程中没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计划的行为(4分);
3.企业所制定的管理办法或制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2分)。
第十二条 企业经济效益显著(10分),分列四项:
1.年资金利税率、净产值率在同行业中较高,完成上级下达的计划指标(3分);
2.各项经济技术指标比上年有所增长,生产成本(费用)比上年有所降低(3分);
3.在同行业中流动资金年周转次数较多,成本利润率较高(2分);
4.企业外向型经济得到进一步发展,创汇能力比上年有所增强(2分)。
第十三条 自觉接受并配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和管理,如实反映本企业经济合同签订、履行和管理的情况(10分),分列四项:
1.积极完成经济合同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部门、集团(总)公司布置的合同管理工作(3分);
2.主动向经济合同管理部门反映本企业合同管理工作中的新情况,提供有关资料(2分);
3.自觉接受并积极配合经济合同管理机关依法进行的合同监督管理工作(3分);
4.自觉执行已生效的法律文书(2分)。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认定为“重合同、守信用”企业:
1.利用合同进行违法活动,受到有关部门查处的;
2.违反国家法律和政策,受到有关部门查处的;
3.企业发生经营性亏损的;
4.在申报认定活动中隐瞒事实、弄虚作假的。
第三章认定程序
第十五条 申报“重合同守信用企业”的认定活动不受时间限制,随时申报、随时考核验收、分批审批认定。
“重合同守信用企业”的认定程序分为自查、考核、验收、审批等四个阶段。
第十六条 企业按本办法规定的标准对最近一年中经济合同签订、履行和管理的情况进行自查评分,达到95分以上的,便可整理书面材料,填写“重合同守信用企业”认定呈批表(以下简称“呈批表”),上报所属业务主管部门,参加“重合同守信用企业”的认定活动。
第十七条 业务主管部门收到企业的申报材料后,应组织考核,依照本办法规定的标准逐项评分,签署考核意见,合格的将呈批表和有关材料一并上报区、县工商行政管理(分)局。
第十八条 区、县工商行政管理(分)局收到企业业务主管部门呈报的材料后,应在三十天内按本办法规定的标准进行验收,签署验收意见,合格的将呈批表和有关材料一并上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不合格的将材料退回呈报的业务主管部门。
第十九条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收到区、县工商行政管理(分)局上报的材料,在征询有关部门的意见后,进行审定,合格者认定为“重合同守信用企业”,并报市人民政府备案;不合格者将材料退回给上报的区、县工商行政管理(分)局。
第二十条 被认定为“重合同守信用企业”的,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深圳市“重合同守信用企业”认定证书》正、副本各一册,同时在报纸上发布公告。
第二十一条 “重合同守信用企业”从被认定之日起满一年的必须参加年审。参加年审的企业需报一年来在经济合同签订、履行和管理中的情况总结、评分表、年审呈批表等材料。
经年审合格的保留“重合同守信用企业”称号;不合格的取消“重合同守信用企业”称号,并缴销《深圳市“重合同守信用企业”证书》正、副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