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龙岩市人民政府公告[2008]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的有关规定,以闽政地[2008]63号文件批准征收集体土地25.9405公顷,使用国有土地0.0935公顷,合计征收(使用)土地26.034公顷。现将福建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
龙岩市2007年度第04批次村镇建设(工业)用地
二、征收土地位置
1号地块(西陂南石)
2号地块(西陂大洋、黄竹坑)
3号地块(西陂赤坑)
4号地块(西陂赤坑)
5号地块(西陂赤坑)
6号地块(西陂赤坑)
7号地块(西陂南石)
以上地块四至范围详见征地红线图。
三、被征土地单位及面积,详见附表一。
四、土地补偿安置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及安置补助费补偿标准
按《福建省实施办法》测算,详见附表二。
(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参照龙岩市人民政府《龙岩中心城市规划区内征用土地补偿费用标准暂行规定》(龙政[2001]综272号)执行。
(三)青苗补偿标准
按《福建省实施办法》测算。详见附表二。
五、被征收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员安置办法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6条规定办理。
六、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它有关证明材料,到指定的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互相转告。
凡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现场调查之日起,抢建、抢种的地上附着物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七、根据《福建省建设用地审查报批规定》(闽土[1999]126号),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视为放弃其应有的权益。 特此公告。
龙岩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三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