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大发改收费字[2008]170号
各区、市、县发改局(物价局),各经营单位:
由于受国内炼油企业液化气出厂价格持续上涨的影响,我市管道液化气经营企业运营成本大幅增加,经营亏损。为保障市场供应和社会稳定,-经研究并报请市政府批准,决定适当调整管道液化气销售价格,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市内四区、高新技术园区居民生活用管道液化气销售价格由每立方米14元调整到18元;管道液化气混空气销售价格由每立方米6.4元调整到8元。其他区、市、县管道液化气价格由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参照本通知精神,自行确定,并报市发展改革委备案。
二、工商业用管道液化气销售价格由供需双方协商议定。
三、各经营单位要认真做好宣传解释和明码标价工作。
四、各区、市、县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液化气市场的价格监测和监督检查,及时了解液化气市场价格走势,对违价行为要依据《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处罚规定》予以处罚。
本通知自2008年4月10日起执行。 大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〇〇八年四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