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黔府发[2005]1号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 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在党中央、国务院的正确领导下,1998年以来,我省积极稳妥地推进以市场为取向的粮食流通体制和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基本解决了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的“老粮”和“老人”问题,初步实现了粮食购销市场化。按照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国务院决定,在总结经验、完善政策的基础上,2004年全面放开粮食收购市场,积极稳妥地推进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并下发了《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国发(2004)17号),明确了改革的总体目标、基本思路、实施步骤和政策措施。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的统一部署,现就进一步深化我省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提出如下意见:
一、深化改革的基本思路、总体目标和总体要求
(一)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基本思路是:进一步完善粮食生产、流通相关政策措施,完善直接补贴种粮农民的办法,深化企业产权制度改革,转换企业经营机制,规范市场管理,加强宏观调控。
(二)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总体目标是:在国家宏观调控下,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在粮食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真正实现粮食购销市场化和市场主体多元化;完善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机制,保护种粮农民的利益,加强粮食综合生产能力建设;深化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切实转换经营机制,真正发挥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的主渠道作用;加强粮食市场管理和宏观调控,维护正常的粮食流通秩序;进一步落实粮食各级行政首长负责制,健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和符合省情的粮食流通体制,确保全省粮食安全。
(三)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总体要求是:全面规划,分步实施,因地制宜,分别决策,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同时,要认真研究和妥善处理改革中的新情况、新问题,正确处理好放开粮食收购市场与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的关系,确保粮食供应,保持市场稳定;正确处理好放开收购市场与加强市场监管的关系,维护正常的粮食流通秩序;正确处理好放开收购市场与推进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的关系,继续发挥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的主渠道作用;正确处理好放开收购市场与保证国家粮食安全的关系,处理好经济建设占用耕地与补充同等数量和质量的耕地的动态平衡关系,切实保护好耕地,不断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
二、完善直接补贴机制,保护种粮农民利益
(一)继续对我省种粮农民实行直接补贴。直接补贴的标准要按照能够补偿粮食生产成本并使种粮农民获得适当收益,有利于调动农民种粮积极性,促进粮食生产和确保宏观调控需要的原则适时调整。直接补贴的对象是种粮农民。直接补贴资金要真正补到种粮农户,确实起到促进粮食生产和增加种粮农民收入的作用。省财政厅要会同省粮食局、省发展改革委、省农业厅等有关部门根据全省粮食生产需要,及时研究完善直接补贴的办法和措施,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施行。
(二)粮食风险基金优先用于对种粮农民的直接补贴。根据需要,每年从省级粮食风险基金中安排一定数量的资金用于对种粮农民的补贴。
(三)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认真做好直接补贴的组织落实工作,保证种粮农民得到实惠。要把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的标准、补贴金额落实到每个农户,并张榜公布,接受农民监督。各地和有关部门要加强对补贴资金的监管,严禁截留、挪用。
三、以产权制度改革为重点,深化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
(一)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要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以产权制度改革为重点,建立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完善法人治理结构,进行必要的布局调整,提高资本营运质量,转换经营机制,增强市场竞争能力,使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市场主体,更好地发挥主渠道作用。
(二)加快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因地制宜推进企业重组和组织结构创新。承担中央和地方储备粮经营管理、军粮供应任务的粮食企业,原则上实行国有独资、国有控股为主的产权制度。鼓励以现有仓储设施为依托,改造和重组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的粮食购销企业,作为政府实行粮食宏观调控的重要载体。要充分利用和整合企业现有粮食仓储、加工、运输设施等资源,发展社会化粮食储运体系、粮油精深加工和粮食产业化经营,逐步形成具有市场竞争力的国有粮食企业集团,在粮食经营和宏观调控中发挥重要作用。其他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进行改组改造和兼并,或租赁、出售、转制。除承担中央和地方储备粮经营管理、军粮供应任务以外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可区别不同情况,采取股份制、组建企业集团、承包租赁、撤并重组、破产拍卖等改革形式。
(三)改制企业必须按照现代企业制度要求,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要求,规范组建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按规定程序选择聘用经营班子。同时,要建立和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和工作规则,明确“三会”和经营班子的工作职责、工作要求,逐步形成各负其责、运转协调、制衡有效的内部经营管理机制。不能搞简单的“翻牌”或假改制。
(四)按照粮食购销市场化和企业发展的要求,进一步完善企业内部人事、劳动、分配制度,彻底转换经营机制。对企业职工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企业与职工通过平等协商签订劳动合同,确定劳动关系;在内部岗位管理上,实行聘任制,公开选聘,竞争上岗,经营管理者能上能下,人员能进能出。要坚持按劳分配,建立以岗位为基础,企业效益与个人贡献挂钩的激励工资制度,适当拉开收入差距,允许和鼓励资本、技术等生产要素参与收入分配。改革企业经营者的收入分配办法,根据业绩和贡献确定经营者的劳动报酬,建立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
(五)按照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求发展的要求,加强内部管理,发展经营业务。要健全和完善以财务管理为重点的企业内部各项制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制度》、各项会计准则及相关财经法规的要求,搞好成本核算,加强资金管理,降低经营管理费用;要加强职工业务培训,提高职工素质,培养一支熟悉市场,善于经营的职工队伍。要以市场为导向,拓宽经营渠道,大力发展多种经营,扩大业务量,提高经济效益。要充分利用现代管理手段,大力推进企业信息化管理,逐步发展电子商务、连锁经营、物流配送等现代流通方式,搞活粮食流通。
(六)切实解决好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改制中的职工安置问题。要按照《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我省国有中小企业改革的意见(黔府发(2004)16号)》、《省人民政府关于我省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和发展的实施意见》(黔府发(2003)6号)文件的规定,由企业自行筹措经济补偿金或安置费,妥善解决拖欠职工工资、医疗费、住房公积金以及欠缴的社会保险费等遗留问题;要统筹解决好企业离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问题和内退人员生活费问题,确保按时足额发放;要做好改革改制企业国有职工身份转变工作,企业改革改制方案要提交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充分听取职工意见,其中,职工安置方案须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方可实施。同时,各级政府要将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分流人员统一纳入当地社会保障体系和再就业规划,保护职工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要积极扶持国有粮食企业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对困难较多、负担重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要给予必要的帮助和扶持,确保政策、资金落实到位。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和指导国有粮食企业充分利用各种资源,采取多种方式增加就业岗位,妥善安置企业富余人员。劳动保障部门要指导企业做好职工分流安置、再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企业依法出售自有产权公房、建筑物收入,以及处置企业使用的划拨土地的收入,应优先留给企业用于缴纳社会保险费和安置职工。对确有困难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的生产经营性用房和土地,应减征或免征三年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征或免征手续按税收征收管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
(七)充分发挥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在宏观调控中的作用,在政府实行粮食宏观调控和应急需要时,国有独资和国有控股的粮食购销企业要接受政府委托,承担粮食政策性业务,所发生的差价和相关费用由当地政府按规定给予补贴。
(八)切实解决好改革中的有关问题。
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制必须开展清产核资,并进行财务审计;对涉及评估事项的,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规定进行评估;对涉及国有资产转让的,必须按照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办理;对企业的各类资产损失,应严格按照《国有企业资产损失认定工作规则》和财政部关于《企业资产损失财务处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
要严格按照《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审计署、国家粮食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印发〈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粮食财务挂账处理意见〉的通知》(财建(2004)187号)规定,解决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粮食财务挂账问题。审计部门审计后,省财政厅要会同相关部门,对粮食财务挂账提出解决方案,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的历史财务挂账,经审计认定后,政策性挂账全部从企业剥离,由县级以上(含县级)粮食行政部门集中管理。对企业已经剥离的政策性挂帐相应占用的农业发展银行贷款,已办理资产抵押的,应当及时解除抵押关系。经营性亏损由原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承担,要按照债随资产走的原则,妥善落实银行债务,不得借改革改制之机,逃废和悬空银行债务。对新组建的股份制公司,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可以用资产参股或控股,行使出资人职能,并用投资收益逐步消化银行债务等。
要严格执行责任追究制度。企业管理人员和职工在经营及实物保管等方面违规造成经济损失的,要予以赔偿,并严肃追究有关责任,给予相应的处分;经营管理者因决策失误或违法违规给企业造成重大损失的,除赔偿损失、追究责任、给予处分外,不得继续担任或易地担任领导职务,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责任。
四、健全粮食市场体系,加强粮食市场管理
(一)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粮食市场体系。要制定全省粮食市场建设规划,加强各级粮食批发市场建设;鼓励各种经济成份的投资主体参与粮食批发市场建设和改造,完善市场设施,提升市场服务功能,引导企业入市交易。继续办好农村集贸市场。严禁各种形式的粮食区域性封锁,形成公平竞争、规范有序、协调统一的粮食市场。
(二)继续发挥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的主渠道作用,增强政府对粮食市场的调控能力。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要带头执行国家政策,准确把握市场动态,积极做好粮食收购和销售工作,尽可能多地掌握粮源,增加市场供应。同时,要积极开拓粮食统一配送、连锁经营等现代流通方式,在粮食购销、保障军需民食和服从国家宏观调控等方面发挥应有的作用。
(三)严格粮食市场准入制度,既要坚持市场主体多元化,又要严格资质标准。各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按照我省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的有关规定,认真做好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工作。粮食经营者须持所在地县级以上(含县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发放的《粮食收购许可证》,并经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含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后,方可从事粮食收购和经营活动。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切实加强对粮食收购市场的监管,对取得粮食收购资格的企业要进行定期审核。质监部门要完善粮食质量标准体系,改进检测技术和手段,加强对粮食产品的监督检验;继续对大米、小麦粉、食用植物油等粮食产品实行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防止不合格产品流入市场,确保粮食产品质量安全。
(四)加强对非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的服务和监管。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依法保障非国有粮食企业的权益,对各类所有制的粮食经营者要一视同仁,加强信息服务,帮助协调解决粮食运输、经营等方面的问题,充分发挥其搞活流通、保证市场供应的积极作用。同时,也要依法严格规范其经营活动,引导他们合法经营,维护市场正常的流通秩序。
(五)强化粮食批发、零售市场的监管和调控。从事粮食批发和零售的企业要承担保证市场供应,稳定市场粮价的义务。原则上,我省粮食批发企业和大型零售企业的最低库存量不应低于常年经营量的10%。各地要按照省的规定,加强对本地粮食批发商、成品粮加工企业、超市等粮食经营企业在正常情况下的最高库存或最低库存数量的监管。在市场粮价出现不合理上涨时,各地要采取控制批发企业进销差率和零售企业批零差率等措施,稳定粮食市场价格。当粮食供求发生重大变化时,为保证市场供应,保护农民利益,要按国家制定的粮食最低收购价格,在我省实行最低收购价。绝不允许逆向操作。
(六)加强对粮食市场的管理。所有从事粮食收购、批发、零售的企业,都要建立粮食经营台帐制度,如实记录粮食购进、销售、库存数量及销售价格等情况,并定期如实向当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告。所有粮食经营者都必须服从政府对市场的调控,不得囤积居奇、牟取暴利、哄抬物价、扰乱市场,也不得压级压价。各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不仅要搞好粮食收购资格审核,而且要加强对粮食收购活动的监督检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粮食市场的管理,依法取缔违法经营,严格查处掺杂使假、合同欺诈、囤积居奇、哄抬粮价等各种违法、违规行为,维护正常的粮食流通秩序。质监、卫生部门要加强对粮食加工和销售的粮食质量、卫生检验监督,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五、加强和改善粮食宏观调控,确保粮食安全
(一)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不得擅自将耕地改为非农业用地,严禁违法违规占用、毁坏农田。土地管理部门和农业部门要依法加强对农用地和农村承包土地的管理。要稳定基本农田面积,加强基本农田建设和保护,确保基本农田保护区落实到村组、农户和地块。加大基本农田整理投入,使之在质量上逐步得到提高。严禁在基本农田种树、挖鱼塘,禁止将基本农田用于非农业种植用途,稳定和扩大粮食播种面积,保护和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
(二)按照省和地、县政府粮食事权划分,健全省和地县的粮食储备制度和调控机制。当局部地区出现粮食供给短缺或农民“卖粮难”时,主要通过销售或收购地方储备粮等方式进行调控。
要继续完善省级储备粮垂直管理体系,健全各级储备粮的调控功能,做到严格制度、严格管理、严格责任,按粮食储藏年限和库存粮食品质状况实行定期轮换,确保库存粮食数量真实、质量良好。省级储备粮规模4亿斤(贸易粮)不变,要如数储足、管好。地级储备粮不得低于原定的规模,各县(市、区)要建立相应的粮食储备,储备费用纳入财政预算。地方储备粮的收购、销售、轮换原则上通过规范的批发市场公开交易。
(三)建立中长期粮食供求总量平衡机制和市场监测预警机制。省、地、县都要制定粮食应急保障预案,确定粮食预警调控指标。有关部门要加强对粮食市场供求情况的监测分析,实行粮食生产、消费、库存、价格等信息的定期发布制度,实现资源共享。
(四)认真做好省内粮食收购工作,加强与主产区的粮食购销合作。各地要根据粮食供需平衡情况,采取有力措施,立足本地,多收购粮食,努力充实库存。要充分利用国际国内粮食资源,积极为粮食产销区企业合作搭建平台,巩固和发展与粮食主产区长期稳定的粮食购销关系,以调剂省内市场粮食余缺。
(五)农业发展银行要保证地方粮食储备和政府调控粮食的信贷资金需要。对省级储备粮所需资金要按计划保证供应。对地、县级储备和各地政府为调控当地粮食市场供求所需资金,在落实有关费用、利息及价差补贴的前提下,要及时、足额提供贷款。对在农业发展银行开户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包括改制后落实原有贷款债务、具备贷款条件、继续从事粮食经营的企业,要按企业的风险承受能力确定发放收购资金贷款。同时,对具备粮食收储资格的粮食产业化龙头企业,以及其他粮食企业,农业发展银行可以根据企业风险承受能力提供贷款支持。农业发展银行要加快信贷资金管理方式改革,建立以贷款风险控制为核心的信贷资金管理办法。
各商业银行要积极支持粮食生产和经营,对符合贷款条件的各类粮食企业和经营者,应给予贷款支持。
六、加强组织领导,确保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稳步实施
(一)切实加强对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领导。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的部署,统一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在国家宏观调控下,按照粮食行政首长负责制的要求,对本地区粮食生产、流通和安全全面负责。
(二)完善粮食行政首长负责制。行政首长在粮食工作方面的责任:一是发展粮食生产,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二是完善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机制,做好对种粮农民的直接补贴工作。三是搞好粮食总量平衡,保证市场供应。四是建立和完善粮食风险基金制度,粮食风险基金要足额纳入财政预算,确保各项补贴及时足额到位。五是储足管好地方粮食储备,保证在需要时调得动,用得上。六是依法加强粮食市场管理,维护正常的粮食市场秩序。七是推进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切实转换经营机制,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妥善解决历史包袱,化解各种矛盾,维护社会安定。各级行政首长应当切实负起责任,由于工作不力造成本地区粮食供求不平衡,引起市场和社会动荡,要追究领导责任。
(三)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转变职能,切实履行对全社会粮食流通监管的职责。要认真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依法管理,组建执法机构,充实和配备人员,搞好行政执法、行政复议和全社会粮食统计等工作,加强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的督促协调和检查指导工作,继续做好军粮、退耕还林用粮和救灾救济粮等的供应工作,确保供应及时,质量合格。
(四)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结合各自工作职责,保证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顺利进行。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组织实施。财政部门要做好粮食风险基金的足额到位和使用监管。工商、质监、卫生、商务等部门要按职能分工,加强粮食市场的监督管理。
(五)各地要按照自行决策,分步实施的原则,因地制宜,制定本地推进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具体方案。要鼓励大胆创新,大胆实践,但要稳步推进。条件成熟的县可以 先行一步,各地也可先试点后推开。各地改革方案要报省粮改领导小组备案。
贵州省人民政府
二○○五年一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