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郑政办文[2004]10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郑州市职工商业补充医疗保险自2001年实施以来,较好地解决了患重病参保人员超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医疗费个人负担过重问题,解除了广大职工后顾之忧,对社会稳定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随着经济发展和医疗消费水平的不断提高以及我市患重病人数比率和费用支出的逐年增加,原商业补充医疗保险缴费标准已不能满足患重病参保人员的医疗需求。
为保障我市患重病参保人员的医疗待遇,参照《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河南省省直职工大额医疗费补充保险缴费标准的通知》(豫劳社办(2004)47号)规定,经市政府研究,同意将郑州市职工商业补充医疗保险缴费标准由原来的每人每年50元调整为每人每年80元,中途参加医疗保险的,缴费标准为每人每月7元,自2004年1月1日执行。
二○○四年十二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