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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教育厅、西藏自治区财政厅、西藏自治区民政厅关于对西藏农牧民特困家庭子女和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居民家庭子女就学减免学杂费及实行资助政策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8-31 生效日期: 2003-09-01
发布部门: 西藏自治区民政厅、西藏自治区财政厅、西藏自治区教育厅
发布文号:
随着九年义务教育的普及、高中教育的发展和高校扩招,我区的教育事业迅速发展,较大地满足了广大人民群众对教育的需求。同时随着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收费政策的出台、收费标准的相应提高等给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带来了一定的困难。为了确保每一个学生不因生活困难而辍学,安心完成学业,经自治区党委、政府同意,现就我区农牧民特困家庭子女和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居民家庭子女(以下称农牧民特困生和城镇低保生)就学减免学杂费及实行资助政策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城镇低保家庭子女可免收学杂费、教材费,符合住校条件的免收住宿费。凡属区内非义务教育阶段就读的特困农牧民子女,按照自治区有关文件规定继续享受助学金政策;城镇低保家庭子女可免收学杂费、教材费,符合住校条件的免收住宿费。
  二、凡是考入区内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的农牧民特困生和城镇低保生,免收学杂费和住宿费。
  三、凡考入高等院校的农牧民特困生和城镇低保生实行一次性资助政策,具体标准:区外重点高等院校本科生资助5000元;区外一般高等院校本专科生资助4000元;区内高等院校的本专科生资助1000元。受助生仍可享受国家现行的助学金、奖学金、贷学金等政策。
  四、凡考入内地西藏班(校)初中、高中的农牧民特困生和城镇低保生免收学杂费和入学及毕业时的交通费。
  五、严格控制享受减免、资助政策的学生人数,建立健全严格的审批制度。凡属于享受减免、资助政策的学生,由学生向学校提出申请,由学校签署意见后送学生原籍所在的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审核后上报自治区民政厅审批。自治区教育厅根据自治区民政厅的审批意见,给学生发放“扶困助学卡”。考入区内外高校的特困学生可凭卡领取一次性资助金及享受学校的减免政策。
  六、区内各专业银行要积极主动地做好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凡家庭困难学生持有本人入学通知书、有效居民身份证及《高校国家助学贷款申请表》,并符合有关文件规定,都应对其发放国家助学贷款。对农牧民特困生和城镇低保生的助学贷款,由自治区财政统一贴息。
  七、本资助政策所需资金从“广州市援助西藏教育基金”中支付,不足部分由自治区从中央财政下达的助学金专款中调剂解决。
  八、凡享受“西部助学工程”及其他资助的学生,不再享受本资助政策。
  九、本政策从2003年9月秋季入学的新生开始执行。
  西藏自治区教育厅
  西藏自治区财政厅
  西藏自治区民政厅
  2003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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