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成劳社发[2008]25号
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促进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向城镇居民转变的意见》的精神,为解除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后顾之忧,完善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社会保险,提出如下实施办法。
一、调整非城镇从业人员综合社会保险政策
(一)完善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综合社会保险,在不增加用人单位和个人缴费的前提下,参加我市综合社会保险(只参加工伤、住院医疗保险的除外)的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失业后,参照《四川省失业保险条例》的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二)参加我市综合社会保险的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因患病住院或非因工负伤发生的一次性住院医疗费的报销标准,改按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执行。
二、鼓励用人单位为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办理城镇职工社会保险
(一)用人单位为新招用的我市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办理城镇职工基本社会保险的,政府按社会保险缴费基数4.5%给予用人单位三年社保补贴。我市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参加综合社会保险转为城镇职工基本社会保险的,其综合社会保险个人账户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合并计算,综合社会保险缴费年限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和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连续计算;政府按社会保险缴费基数6%给予用人单位三年社保补贴(其中,基本养老保险补贴4.5%,基本医疗保险补贴1.5%)。
(二)用人单位为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办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按我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9.5%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其中,单位缴纳7.5%,个人缴纳2%),建立个人账户,享受住院医疗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也可按我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4%为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缴纳住院医疗保险费用,不设立个人账户,住院医疗费用待遇支付标准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一致;连续缴纳住院医疗保险费满15年的,并且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后不再缴费,享受住院医疗保险待遇。
(三)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的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连续签订劳动合同满三年并参加城镇职工基本社会保险的,政府给予三年的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按企业所招人员单位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费标准计算。
(四)已参加新型农民养老保险的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参加城镇职工基本社会保险后,其农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与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账户累计计算,农民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与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连续计算。
三、推进综合社会保险向城镇职工基本社会保险过渡和转变
逐步提高综合社会保险待遇保障水平,鼓励用人单位为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办理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制定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综合社会保险与城镇职工基本社会保险的转接办法,在国家和四川省出台农民工社会保险政策基础上,实现综合社会保险向城镇职工基本社会保险的转变。
四、做好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随同进城的家庭成员社会保险衔接
对我市随同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进城居住的农村家庭成员,可继续参加新型农民养老保险,自谋职业的也可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我市随同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进城居住的农村家庭成员,可继续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也可转为城镇居民医疗保险。 二○○八年四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