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鲁国资产权[2004]8号
省直有关部门,各省管企业,有关中介机构:
为规范国有企业改制行为,加强企业财务审计和国有资产评估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和《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施行细则》以及省国资委的职责,制定本意见。
一、企业资产评估报告复查范围和方式
凡上报省国资委核准、备案的资产评估报告以及资产评估所依据的财务审计报告(以下简称“报告”),经审核有异议且需要进一步核查的,均应纳入复查范围。
产权持有单位或资产占有单位提出资产评估报告核准、备案申请后,由省国资委对报告进行初审,有异议事项未能核实的委托中介机构进行复查。
二、企业资产评估报告复查程序
(一)省国资委对产权持有单位或资产占有单位提请核准、备案的资产评估报告进行审查后,如发现问题,由出具该报告的中介机构提交工作底稿,对报告中的问题做出说明,并作出补充报告。
(二)中介机构对报告中的问题经补充说明后仍不能解释清楚,且问题资产额超过企业资产总额2%的,由省国资委另行委托其他中介机构对报告以及工作底稿进行复查。
(三)受托中介机构按照复查要求,对报告以及工作底稿进行审查后,出具承担法律责任的《审查意见书》。
三、受托中介机构选定及其责任
受托中介机构必须符合鲁国资督导(2004)2号文件规定的条件。对报告以及工作底稿进行专项审查的人员,必须具有5年以上执业资格。
根据自愿的原则,纳入省国资委备选库的中介机构同意承接受托复查业务的可于11月15日前提出的书面申请,进行登记备案。
省国资委根据复查业务需要采用随机聘用的方式确定中介机构,出具委托书。被指定的受托中介机构出具承诺函后,该委托生效。省国资委对中介机构的审查工作效率和审查质量建立档案,供以后进行委托工作时参考。对承接受托中介机构实行保密制度,严禁泄漏中介机构及执业人员名单。
受托中介机构的责任是:1.出具《审查意见书》;2.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和规定进行审查;3.按照客观、公正、真实的原则进行审查。省国资委对于故意提高审查报告问题资产数额的,一经查实,以后不再委托。
四、委托费用的支付
受托中介机构委托费用,根据其对报告的审查情况,以省国资委最终核实确认的问题资产数额为基础,采用分段累进方式计算付费金额。具体标准如下:
(一)审增企业国有净资产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下的,按照3%的比例支付;
(二)审增企业国有净资产100万元至500万元(含500万元)的,按照4%的比例支付;
(三)审增企业国有净资产500万元以上的,按照5%的比例支付。
依据上述支付标准,如支付费用超过50万元,超过的部分由省国资委与受托中介机构协商后确定。委托费用于相应经济行为实现后30日内支付。
五、复查出问题的处理
受托中介机构复查查出的问题,应在《审查意见书》中逐项披露,省国资委按照以下情况提出处理意见:
(一)按照受托中介机构审查情况,通知原出具报告的机构出具补充报告,然后进行核准、备案;
(二)如果受托中介机构审查后,确认报告存在重大隐匿事项,应重新招标聘用中介机构进行财务审计或资产评估。
六、对原审计和评估机构的处理
经复查,审计或资产评估报告书存在问题的,按出现问题资产数额计算,问题资产每超过总资产1%,扣减中介机构服务费用20%。超过总资产5%的,重新招标聘用中介机构进行财务审计或资产评估,并向有关管理部门通报情况。经审查两次在报告中出现类似问题的,省国资委对中介机构的执业质量情况在省内国资系统进行通报,该中介机构不得再参与省内国有企业的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业务。
二○○四年十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