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在线律师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关于在高考期间加强环境噪声污染监督管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9-01-01 生效日期: 1999-01-01
发布部门: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发布文号: 环发[1999]124号
1998年,我局发出《关于在高考期间加强环境噪声污染监督管理的通知》(环发[1998]30号)后,为防止和减少高考期间环境噪声污染发挥了积极作用,深受广大考生和人民群众的欢迎。为继续给高、中考学生提供一个安静的学习和休息环境,我局要求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在1999年6月20日至1999年7月10日期间,要高度重视环境噪声污染的监督管理工作,切实为人民办一件好事、实事。为此,通知如下:   一、各级环境保护部门要设立“高考期间环境噪声污染举报电话”,并通过新闻媒介予以公布。
  二、各级环境保护部门的环境监理机构要充分发挥现场监督执法作用,对下列情形进行监督,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坚决制止并严肃处理。
  1.对建筑施工工地、室内装修、室外群众性娱乐活动和其他可能产生噪声污染场所的晚间和夜间巡查,保证每一个可能产生噪声污染的场所处于有效控制之下。
  2.自1999年6月20日至高考前的每天早晨8:00至下午18:00,要派专人加强对距离学校100米范围内的建筑施工作业、各种高音广播喇叭等的现场监督。
  3.会同公安部门加强对禁鸣区域路段的机动车辆喇叭噪声污染的管理;会同文化部门加强对营业性娱乐场所的夜间现场监督检查。
  4.在高、中考期间,要增加对考点周围可能产生噪声源的检查频次。
  三、各级环境保护部门的环境监理机构,在接到举报后应及时查处,并在24小时内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对那些群众反映强烈、影响较大、危害严重的噪声污染事件,要通过新闻媒介予以曝光。
  四、各级环境保护部门的环境监测机构要积极配合这次行动。对于产生噪声的现场要及时监测和取证,为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提供科学、准确的依据。
  五、各级环境保护部门要严格执行本通知精神。我局将组织对部分城市的执行情况进行抽查。
  六、各级环境保护部门要以此次监督检查为契机,将环境噪声污染的监督管理工作长期、稳定地开展下去。积极探索,总结经验。并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于1999年7月31日前将总结材料报送我局。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088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