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在线律师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开采砂金矿的公告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10-08 生效日期: 2005-10-08
发布部门: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为了有效保护矿产资源和西藏高原脆弱的生态环境,构建和谐社会,维护社会稳定,促进西藏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精神,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在全区范围内全面禁止开采砂金矿。现公告如下:
  一、自2006年1月1日起,西藏自治区境内全面禁止开采砂金矿。

  二、现有开采砂金矿的企业及个人,必须在2005年11月30日前结束开采,完成恢复工作。

  三、2005年12月31日前,所有采金人员及设备必须全部撤离矿区。逾期未撤离的,由矿区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依法予以严肃处理。

特此公告。
2005年10月8日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235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