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黑价格字[2008]146号
方正县人民政府:
你县《关于方正镇污水处理费及收取标准的请示》(方政呈[2008]22号)收悉。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2004]36号、国家计委、建设部、国家环保总局计价格[1999]1192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松花江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黑政发[2008]27号)精神,充分考虑方正县政府意见和方正县经济发展现状以及居民的承受能力,经研究,同意方正镇污水处理费按每立方米0.8元收取。
此批复自2008年6月1日起执行。 二○○八年六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