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银发[1987]226号
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城市分行,经济特区分行:
总行以银发[1986]401号文下发了《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完善信贷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为了准确、及时地办理专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金融机构)之间的横向资金融通款项划拨业务,现对几个具体问题通知如下: 一、基本规定。对金融机构之间的横向资金融通款项,按照办理金融机构资金调拨的办法办理款项划拨手续。在办理金融机构横向资金融通业务的过程中,必须始终坚持人民银行不予垫款的原则。
二、资金划拨方式。对同城各金融机构跨系统拆借资金,在拆出及还款时,必须统一使用转账支票结算方式办理划转,但严禁受理远期支票;对异地各金融跨系统拆借资金,在拆出及还款时,必须统一使用电汇结算方式,但严禁使用付报划付。
三、各地对金融机构横向资金融通款项的划拨,凡与本通知有抵触的,均以本通知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