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大发改收费字[2008]272号
市建委,各区、市、县发展改革局(物价局)、财政局:
现将辽宁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继续执行建设工程安全管理人员和监理人员安全技术知识培训收费标准的复函》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大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大连市财政局
二〇〇八年六月五日
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财政厅关于继续执行建设工程安全管理人员和监理人员安全技术知识培训收费标准的复函
省建设厅:
《关于申请收取建设工程安全管理人员和监理人员安全技术知识培训费的函》(辽建[2007]284号)收悉。根据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同意收取建设工程安全管理人员和监理人员安,全技。水知识培训费的通知》(辽财非[2007]765号)的有关规定,现将我省建设工程安全管理人员和监理人员安全技术知识培训收费标准等有关事项函复如下:
一、收费标准
1.省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总站举办的建设工程安全管理。人员和监理人员安全技术知识培训师资班、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举办的建设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监理企业负责人和监理人员的初次培训,培训时间,48学时,每名学员培训费标准为360元;每年再培训时间16学时,每名学员培训收费标准为56元。各有关培训机构应保证培训学时,每减少1个学时,师资和初次培训学员每人减收7元,再培训学员每人减收3.5元。
2.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收取的培训费(不含再培训),应按每名学员40元的标准上缴省建设厅,用于支付省统一组织考试及发证等费用支出。
3.教材费按标定价格或实际工本费收取。
二、建设工程安全管理人员和监理人员安全技术知识培训费属行政事业性收费。各执收单位在收费前,应分别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或变更《收费许可证》和《非税收入征收委托证》,亮证收费,公示收费标准,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制发的收费票据,接受物价、财政等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三、本收费规定有效期从2007年12月1日至2009年1月30日。到期后如需继续收费,请在到期前3个月重新提出收费申请,另行批复。
辽宁省物价局
辽宁省财政厅
二〇〇八年五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