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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南京市统计局关于统计报表管理的几项规定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1-11-30 生效日期: 1981-11-30
发布部门: 江苏省南京市统计局
发布文号:

为了加强统计报表的管理,市人民政府曾于今年一月二十四日以宁府刘字(1981)16号文转发了国务院批转的国家统计局《关于加强统计报表管理的报告》和《关于统计报表管理的暂行规定》。最近,省人民政府批转了省统计局《关于统计报表管理实施细则》(苏政发(1981)151号文),对报表管理范围、制发权限等方面作了具体规定。市统计局根据上述文件精神制定了《关于统计报表管理的几项规定》,现转发给你们,希遵照执行。
  今年以来,我市各级各部门贯彻执行有关统计报表管理规定的情况是好的。但也有一些单位未经审批,继续乱发调查统计报表,不仅加重了基层负担,而且造成人力物力财力的浪费。为此,市人民政府重申:全市统计报表由市统计局统一管理,各区人民政府和县统计局也要把本地区的统计报表切实管起来。所有未经批准的报表,都是非法报表,基层单位有权拒绝填报。市统计局每年应对全市统计报表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并向市人民政府作出报告。
  
为了加强统计报表和统一管理,使统计报表制度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防止报表多且乱情况的发生,现根据省人民政府批转省统计局《关于统计报表管理实施细则》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具体情况作如下规定:
一、 统计报表(包括进度统计及一次性调查)的制发权限及审批程序:
  (1)市统计局制订的全市性统计报表或在省统计局制订的报表上增加补充指标时,请报省统计局备案。重要的统计报表,应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下达。其中颁发到中央和省直属企业或事业单位填报的统计报表应分别报国家统计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及省统计局、省有关厅局备案。

  (2)市人民政府和业务主管部门制订的统计报表,必须由该部门综合统计机构统一组织、统一审查、统一管理,坚决改变一个业务部门内部各职能科室(处)自行制发统计报表的现象。发到本部门直属和本系统管辖的企业、事业单位的统计报表,应由本部门负责人批准下达,并报市统计局备案。发到非本系统所管辖的企、事业单位的统计报表,应由本部门负责人签署,报市统计局批准。其中颁发到中央或省直属企业、事业单位的统计报表,应报市统计局批准,并分别报国家统计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及省统计局、省有关厅局备案。
  市人民政府各业务主管部门所属各专业管理机构不得向非本系统管辖的单位制发统计报表,向本系统制发统计报表时,应经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下达,并报市统计局备案。

  (3)各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和郊区计委、县统计局根据党政领导机关的需要制订在本地区内施行的统计报表应报市统计局备案。重要的调查统计报表,则应报请区、县人民政府批准下达。各区业务主管部门制订由区所属单位填报的专业统计报表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或计委)批准下达,报市统计局备案。县业务主管部门制订的专业统计报表参照市各业务主管部门制订统计报表审批规定精神处理。

  (4)市级人民团体制发关于社会经济情况的调查统计报表应报市统计局审批。县、区级分别报县统计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或计委)审批,并报市统计局备案。

  (5)各级领导机关设立的中心工作办公室或临时性办公室,一般不要直接制发统计报表。工作上必需的统计资料,应向有关部门搜集整理。
  如确实需要制发统计报表,应报同级政府统计部门(区则由人民政府办公室或计委)审批。

  (6)街道办事处、人民公社(镇)及其以下单位一律不得制发调查统计表。

  (7)系统内外的划分,一律以直接的行政隶属关系为准,凡本部门直属和本系统管辖的企、事业单位属系统内,其余都属系统外。人民公社(镇)、街道办事处及其以下单位一般属系统外,有关部门(如粮食、供销、银行等部门)发给人民公社的派出机构(如粮管所、基层供销社、信用社等)直接填报的报表,属系统内报表。不属派出机构,仅在业务上有联系的,作为系统外处理。

二、 现行统计报表的处理:
  (1)各级、各部门制发的现仍在执行的统计报表一律执行到一九八一年底为止。一九八二年需要继续执行的定期报表,必须按照省、市统计报表管理的有关规定重新办理审批手续。否则作为自动停止执行处理。
  凡未经批准的统计报表均属非法报表,各基层单位有权拒绝填报,并向各级统计部门(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或计委)检举揭发。

  (2)各单位在申请审批报表时,应向审批机关出具正式函件,说明理由,并附表式及编表说明一式二份,一份留审批机关备查,一份审批后退回原单位。凡经批准(或备案)的统计报表均应在报表的右上角标明制表机关、批准(备案)机关、批准文号及批准日期,以便进行管理和监督。
  在正式下达时,应将颁发文件、表式及编制说明,抄送给批准(备案)机关。

三、 凡此规定未提及的部分均按省统计局制订的《关于统计报表管理实施细则》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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