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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施放气球管理的通告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08-05 生效日期: 2008-08-05
发布部门: 辽宁省鞍山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为进一步加强施放气球活动的安全管理,最大限度地避免或减少施放气球安全事故的发生,确保航空飞行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国家气象局《施放气球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现就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本市市区内施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和系留气球活动应当遵守本通告。
  本通告所称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是指无动力驱动、无人操纵、轻于空气、总质量大于4千克自由飘移的充气物体。
  本通告所称系留气球,是指系留于地面物体上、直径大于1.8米或者体积容量大于3.2立方米、轻于空气的充气物体。
  二、施放单位必须具有市气象局认定的《施放气球资质证》,并按规定接受年检;施放人员必须具有市气象学会认定的《施放气球资格证》。
  三、施放系留气球的,施放单位应当向市气象局提出申请并获得批准后方可进行;施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的,施放单位应当经市气象局和我市驻军航空飞行管制部门共同批准后方可进行。在城区内进行施放活动的,施放单位还应当向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申请批准。
  四、禁止在依法划设的机场半径8公里范围内施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
  五、施放气球,必须由具有《施放气球资质证》的单位和持有《施放气球资格证》的人员进行施放。利用气球开展各种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不得委托无《施放气球资质证》的单位施放气球。施放气球必须在球体或者附属物上设置由市气象局统一制作的识别标志。
  六、施放单位必须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设施、设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运输、储存、灌装氢气等易燃易爆气体。
  七、施放气球过程中,施放单位必须与市气象局及我市驻军航空飞行管制部门建立有效畅通的通信联络,并及时报告施放动态。如发生无人驾驶自由气球非正常运行、系留气球意外脱离系留或者其他安全事故,施放单位应当立即停止施放活动,及时向市气象局、航空飞行管制部门报告。
  八、施放气球过程中,发生气球地面安全事故时,施放气球单位应保护好现场,及时向市气象局和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报告,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事故调查工作。
  九、对于违反本通告的行为,由市气象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按各自职责,依法进行处理。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海城市、台安县、岫岩满族自治县可以参照执行本通告。
  十一、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二○○八年八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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