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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舟山市委办公室、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舟山市“市级优秀公务员”评选办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08-23 生效日期: 2004-08-23
发布部门: 浙江省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中共舟山市委办公室
发布文号:

中共舟山市委办公室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舟山市“市级优秀公务员”评选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委、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属各单位:
《舟山市“市级优秀公务员”评选办法》已经市委、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舟山市委办公室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4年8月23日


舟山市“市级优秀公务员”评选办法
第一条为充分调动国家公务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鼓励和引导国家公务员解放思想、与时俱进、忠于职守、廉洁从政,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国家公务员奖励暂行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依照和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单位的国家公务员(机关工作人员)。
第三条对“市级优秀公务员”的评选,应当严格评选条件,坚持群众路线,广泛听取群众意见,采取自下而上推选、领导集体研究等方式进行。
第四条“市级优秀公务员”评选条件:
(一)政治坚定,忠诚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模范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
(二)思想解放,敢于开拓,善于创新,创造性地开展工作。
(三)业务素质好,工作能力强,办事效率高,在工作岗位上业绩显著,得到群众公认。
(四)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有强烈的奉献精神和服务意识,积极为人民群众办实事、解难事、做好事,在维护国家利益和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中表现突出。
(五)廉洁奉公,干净干事,严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敢于同不正之风和违法乱纪行为作斗争。
(六)在其他方面表现突出,成绩显著。
第五条“市级优秀公务员”三年评选一次,每次评选“市级优秀公务员”20名。
市委、市政府对每次评选产生的“市级优秀公务员”进行表彰,授予荣誉称号,颁发荣誉证书。“市级优秀公务员”获得者享受市级劳模待遇,记二等功,并给予物质上的奖励。
第六条“市级优秀公务员”评选程序:
(一)各县(区)、市直单位和部省属在舟单位在组织评选的基础上,各产生5?7名推荐对象,填写推荐表(附2000字左右的先进事迹材料),上报评选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各单位对推荐的对象应按干部管理权限,征求纪检监察部门的意见,并在一定的范围内进行公示。
(二)在各县(区)、市直单位和部省属在舟单位推荐的人选中,由评选工作领导小组进行综合评选比较,从中选定25名正式候选人。
(三)将25名候选人的名单登报公示,接受全市广大人民群众的评议,最后由评选工作领导小组根据群众提出的意见和建议,确定20名“舟山市市级优秀公务员”。
(四)对被评为“市级优秀公务员”的20名公务员进行表彰,发给荣誉证书和奖金。其余正式候选人公示后未发现问题的,记三等功,且当年年度绩效考核可确定为优秀,不占本单位当年优秀等次比例。
第七条“市级优秀公务员”评选工作领导小组由市委办、市人大办、市政府办、市政协办、市纪委(监察局)、市委组织部、市委宣传部、市直机关党工委、市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有关领导组成,负责决定和处理评选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负责具体的评选工作。
第八条本办法由市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九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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