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在线律师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关于召开《风景名胜区条例》宣贯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10-24 生效日期: 2006-10-24
发布部门: 建设部办公厅
发布文号: 建办城电[2006]142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天津市建委、上海市建设交通委、重庆市园林局:
  《风景名胜区条例》已经2006年9月6日国务院第149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6年12月1日起施行。为了宣传贯彻《条例》,严格执行《条例》,切实做好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利用和管理工作,建设部定于2006年10月30日召开《风景名胜区条例》宣贯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会议内容
  认真学习《风景名胜区条例》,研究部署《风景名胜区条例》的宣传贯彻工作,进一步加强风景名胜区保护、利用和管理工作。

  二、会议时间和地点
  会议时间:2006年10月30日上午10:00。
  会议地点:主会场设在北京网通公司2层多功能厅(北京市复兴门南大街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分会场。

  三、会议议程
  会议由建设部汪光焘部长主持。具体议程如下:
  (一)建设部仇保兴副部长讲话;
  (二)国务院法制办张穹副主任讲话;
  (三)四川省建设厅、安徽省建设厅、泰安市人民政府、庐山管理局、峨眉山管委会在主会场发言,每单位6分钟。

  四、会议参加单位与人员
  主会场:建设部、国务院法制办领导同志、有关司局负责同志;北京市园林绿化局主要负责同志及有关业务处负责同志、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负责人;参加建设部《风景名胜区条例》宣贯培训班第1期的全体学员。
  分会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园林)主管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及有关业务处负责同志,各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负责同志。
  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园林)主管部门及时联系落实分会场地点,并负责通知本地区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负责同志准时参加会议。

  五、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联 系 人:左小平
  电  话:010-58934062,010-58933014(传真)
  电子信箱:zuoxp@mail.cin.gov.cn
建设部办公厅
二○○六年十月二十四日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897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