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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国舟山”政府门户网站管理办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07-29 生效日期: 2004-07-29
发布部门: 浙江省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国舟山”政府门户网站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中国舟山”政府门户网站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四年七月二十九日
附件:“中国舟山”政府门户网站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管理“中国舟山”政府门户网站(以下简称“门户网站”),保证门户网站的正常运行和网站信息的及时更新,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门户网站采取“统一规划、分级管理”的模式进行管理。主网站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建设和管理;各县(区)、各部门子网站(以下简称“子网站”)由各单位负责建设和管理。各单位办公室应在日常维护中发挥组织协调作用,办公室的分管主任为第一责任人。
  第三条 各县(区)、各部门办公室应将负责子网站日常管理工作的机构和人员报市政府办公室备案。子网站管理机构、负责人发生变更时,应在变更后一月内以书面形式报市政府办公室备案。
  第四条 子网站的内容不得交由不隶属于政府系统的企、事业单位管理,信息维护人员原则上应为本单位办公室的工作人员,政府其他单位人员从事此项工作要经审查把关,在办公室的管理下开展工作。
  第五条 各单位在子网站日常管理中,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网站管理和信息发布的法律法规,并制定子网站日常管理制度。
第六条 各单位对子网站有关设备要定期巡检,保证子网站7×24小时的正常连接。
第七条 各单位要做好子网站的网络安全工作。
  第八条 各单位不得随意更改本单位子网站域名和ip地址,需要变更的,应报市政府办公室备案后方可进行。
  第九条 各单位都有义务和责任向主网站报送各类应向社会公开的信息,并指定专人负责信息的报送及更新维护工作,制定相应的信息采集、上报制度,保证主网站及子网站信息的及时更新。
  第十条 各单位要根据本单位情况制定信息审核制度,严格履行上网信息的审核程序。对于上报主网站的信息,按照谁提供谁负责,提供单位为第一责任人的原则,确保信息的权威性、严肃性和准确性。
  第十一条 各单位要做好网站信息更新和维护的日志记录,要至少保存最近一月的网站日志记录。
  第十二条 各单位办公室负责监督和检查本单位子网站情况,要保证网站的正常连接和信息更新。
  第十三条 市政府办公室组织力量,对主网站和子网站进行检查考核,并将结果通过市政府门户网站予以公布。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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