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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舟山市2004年县(区)人民政府教育发展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08-04 生效日期: 2004-08-04
发布部门: 浙江省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舟山市2004年县(区)人民政府教育发展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
现将《舟山市2004年县(区)政府教育发展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四年八月四日
附件:舟山市2004年县(区)人民政府教育发展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教育工作的决定》,促进县级人民政府实施科教兴国战略,落实教育优先发展战略地位,依法履行教育管理职责,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关于建立对县(区)人民政府教育工作进行督导评估制度意见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市教育工作实际,现制定《舟山市2004年县(区)人民政府教育发展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
一、考核原则
全面评价,突出重点,关注农村教育,促进均衡发展。坚持实事求是,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落实教育职责,推动事业发展。
二、考核内容
从2004年教育实绩和保障教育健康发展的政策措施两大方面进行考核评价(具体内容见附件)。
三、考核程序
(一)县(区)自评。各县(区)人民政府根据任期内工作目标责任,按照本办法认真组织自查自评,写好自评报告,填报有关数据,于2005年3月底前把自评结果报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
(二)组织考核。市对县(区)的考核工作拟安排在2005年4月份进行,由市政府教育督导室牵头,有关职能部门参与,对县(区)政府教育发展目标责任制实施情况进行考核评分,并进行实地抽查核实(考核细则另发)。针对存在的突出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由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组织督查。
(三)通报公布:考核结果在2005年6月底前以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公报形式进行公布。
四、表彰奖励:
(一)对教育改革发展创新方面有举措并取得成效的县(区)政府进行表彰;
2、对考核优秀的县(区)政府领导进行奖励。
附件:舟山市2004年县(区)政府教育发展目标责任制考核指标
内容
项目
分值
指标





100分
管理体制
15分
15
1、落实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
普及工作
13分
5
2、提高初中毕业生升高中段比例
8
3、控制初中生辍学率
教育投入和
办学条件
24分
10
4、完善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保障机制
8
5、实施浙江省万校标准化建设工程
6
6、加快布局调整,提高中小学校均规模
队伍建设
12分
6
7、提高小学、初中教师高学历和高中教师合格学历比例;落实民办幼儿教师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障制度
6
8、提高农村中小学教师福利待遇
教育改革
8分
8
9、落实新课程改革实施工作
教育安全
12分
12
10、加强教育安全工作。降低学生非正常死亡率
教育实事
16分
4
11、完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
4
12、加强校舍经常性维修工作
4
13、提高中小学当年图书购置生均金额
4
14、更新农村中小学陈旧破损课桌椅
附加
20分
教育政策
20分
20
15、其它保障基础教育健康发展的新政策和新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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