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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印发关于深入开展打击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10-12 生效日期: 2008-10-12
发布部门: 黑龙江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
发布文号:
大兴安岭地区行署、各市人民政府安委会,省农垦总局、森工总局安委会,省政府安委会成员单位:
  现将《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关于深入开展打击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〇〇八年十月十二日
黑龙江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关于深入开展打击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集中力量深入开展打击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专项行动的通知》要求,严厉打击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促进全省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好转,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通过开展打击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专项行动,切实解决当前安全生产领域比较突出的非法违法问题,强化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法制意识,推动落实地方各级政府安全监管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快建立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安全生产法治秩序,为全省经济发展和构建和谐社会创造良好的安全生产环境。
  二、主要任务
  这次专项行动的主要任务是重点打击以下五类严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
  一是无证无照、证照不全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
  二是依法关闭取缔之后,又擅自恢复生产经营活动、死灰复燃的;
  三是存在超层越界开采、未经审批修建尾矿库和违规排放尾矿、烟花爆竹生产'三超一改'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
  四是蓄意瞒报事故、隐瞒事故真相的;
  五是抗拒安全执法,拒不执行政府及有关部门下达的停产整顿、关闭取缔指令的。
  对上述严重违法违规行为,都要依法予以严惩,立即采取关闭取缔、停产停业整顿和经济处罚等执法措施,并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三、工作责任和实施步骤
  这次打击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专项行动由各级政府负责,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自查自检阶段:10月上旬至11月初,各级政府要按照本通知要求,结合本地区实际,研究细化深入开展打击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专项行动方案,进行安排部署,并组织相关部门对本辖区内各行业领域开展打击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专项行动的情况进行全面、细致的检查。
  (二)督促检查阶段:11月上旬至中旬,省政府安委会结合全省百日安全生产行动组织联合督查组,对各地开展打击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专项行动情况进行督查。主要督查各地区打击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情况,对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处罚情况以及对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追究情况。
  (三)综合汇总阶段:各地市安委会办公室和省政府安委会相关成员单位要于11月10日前,将本地区、本部门打击非法违法专项行动工作情况,形成书面报告报送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由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汇总,向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和省政府报告。
  四、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加强对打击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专项行动工作,加强组织领导,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周密部署,精心组织,认真实施。各级政府安委会及其办公室要充分发挥作用,加强组织指导、监督检查和综合协调。各级安全监管、煤矿监察、公安、国土资源、交通、交警、消防、住房城乡建设、教育、卫生、旅游、铁路、民航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集中力量开展全面细致的检查,采取暗查暗访、夜查、抽查等方式,深入现场,严格执法,认真组织开展好专项行动,务求实效。
  (二)建立政府统一领导、相关部门共同参与的打击非法违法联合机制,进一步提高执法效率,形成打击非法违法合力。对地方政府决定关闭取缔的生产经营单位,相关部门要加强沟通与配合,联合查处各种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立即吊销其所有证照。对抗拒执法的,要从重从快打击。
  (三)突出重点开展打击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专项行动,要着重抓好煤矿、金属非金属矿山、石油、化工、烟花爆竹、冶金、有色、建筑施工、交通运输、消防等重点行业领域,近期事故多发的行业领域以及人员密集场所等打击非法违法工作。
  (四)加强舆论宣传,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等媒体,大力宣传打击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专项行动,加大舆论和群众监督力度,充分依靠和发动广大群众参与打击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专项行动,通过设立举报电话、邮箱等方式,鼓励群众举报安全生产各类非法违法行为。
  (五)依法从严对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进行坚决打击,对打击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工作不认真、走过场的,要通报批评、新闻媒体曝光,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对玩忽职守,导致重特大事故的,要按照'四不放过'原则,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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