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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对入管职工住房公积金封存户管理程序与规范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7-05-05 生效日期: 1997-05-05
发布部门: 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
发布文号:

  为了加强对入管职工住房公积金封存户的集中管理,根据《上海市住房公积金封存户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管理程序与规范。
  一、封管办管理对象
  封管办集中管理的住房公积金封存帐户是已与原单位脱离行政、人事、劳动关系且不符合提取条件的封存帐户。
  未与原单位脱离行政、人事、劳动关系的封存帐户仍由原单位进行管理。
  1.职工所在单位被兼并,未办理转移手续的封存帐户;
  2.职工所在单位撤销,缴存职工归并到暂不实行公积金制度单位的封存帐户;
  3.职工所在单位破产,未办理转移手续的封存帐户;
  4.职工出国、出境逾期不归未正常缴存的封存帐户;
  5.职工合同期满,不再续聘或合同期内被解聘,未办理转移手续的封存帐户;
  6.职工辞职或被单位辞退,未办理转移手续的封存帐户;
  7.职工被单位除名或被单位开除,未办理转移手续的封存帐户;
  8.职工被判刑、劳教的封存帐户;
  9.因其他原因造成住房公积金中断缴存,且不符合提取条件的封存帐户。

  二、封存户入管工作流程
  封存户入管工作流程(见图1)
  流程说明:
  ①各缴存单位填写“上海市住房公积金封存户集中管理入管清册”以下简称“入管清册”一式四份(见表1(略))、“上海市住房公积金封存户集中管理入管清册汇总表”以下简称“清册汇总表”一式四份(见表2(略)),并附附件送交封管办。
  ②封管办收到“入管清册”、“清册汇总表”及附件审核无误即核发“上海市住房公积金封存户入管审核表”以下简称“审核表”(见表3(略))交调出单位。
  ③调出单位将经审核盖章的“入管清册”、“清册汇总表”及“审核表”送调出单位公积金经办行。封存户入管工作流程(略)
  ④调出单位公积金经办行收到“入管清册”、“清册汇总表”及“审核表”后与银行记录进行核对,并办理转出手续。
  ⑤封管办的公积金经办银行建行黄浦支行收到“入管清册”、“清册汇总表”后进行核对,并办理转入手续。
  ⑥封管办根据建行黄浦支行业务二科送来的“入管清册”、“清册汇总表”及银行进帐单,进行有关资料的登记。
  ⑦调出单位发出“入管清册”、“清册汇总表”后即应登录在公积金帐册中,同时在收到经办银行对帐单后,以此为凭证,办理核销该职工公积金帐户的手续。
  ⑧由调出单位通知已转移的入管封存户职工对象具体情况。

  三、对需要提取的入管户封存的住房公积金余额,由职工本人提出申请,经审核后予以办理提取手续。

  四、对与单位恢复劳动关系的入管户,应由职工本人提出申请,封管办经审核后,予以办理转移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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