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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市)畜牧局及有关单位:
按照<农业部关于贯彻实施《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的通知>要求,为了深入贯彻实施《条例》,根据《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黑龙江省奶业条例》的有关规定,进一步加强生鲜乳收购站的管理,规范生鲜乳交易行为,解决奶源市场存在的问题,促进全省奶业持续健康发展,结合我省实际提出本意见。
一、明确生鲜乳收购站经营管理和责任主体
各生鲜乳收购站的经营管理和生鲜乳的质量由乳制品生产企业负责,各县(市)对取得工商登记的乳制品生产企业经营管理的奶站发放生鲜乳收购许可证。在县(市)政府的组织协调下,乳制品生产企业可以通过收购、控股、租用等方式对现有的奶站接管,各县(市)要在2008年12月31日前完成本行政区域内奶站的经营管理和责任主体的转换。
二、按照生鲜乳收购站的标准发放许可证
各县(市)畜牧局核发生鲜乳收购站许可证、生鲜乳准运证明。核发生鲜乳收购站许可证时,应组织三人以上(含三人)验收小组,对提出申请的奶站进行验收,合格准予发证,许可证有效期二年。生鲜乳收购站许可证、生鲜乳准运证明由省畜牧兽医局统一印制,生鲜乳交接单、生鲜乳收购记录、监测记录等格式由乳制品生产企业按照国家要求自行印制。
三、划定乳制品生产企业收奶区域
各乳制品生产企业所经营管理的生鲜乳收购站总合即为该乳制品企业的奶源区域。国家鼓励和支持乳制品生产企业建立生鲜乳收购站,按照农业部农办机〔2008〕30号文件精神,计划通过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新建或对现有奶站进行改造,利用2009年~2010年两年时间,全面实现生鲜乳收购站挤奶设备机械化。存栏能繁母牛3000头以上的奶牛大县2009年全部实现挤奶设备机械化。
四、制定生鲜乳收购站建设规划
各县(市)畜牧局根据本地实际情况,与相关乳制品生产企业提出生鲜乳收购站建设规划和布局,明确划分各生鲜乳收购站的服务范围。建立企业、奶站、奶户一体化紧密联结的合作关系,使奶源逐步向诚实守信的乳制品企业流转。各县(市)在11月25日前完成本行政区域的生鲜乳收购站建设规划报市(地)畜牧局,各市(地)畜牧局在11月30日前汇总并上报。
五、规范生鲜乳收购合同和交易行为
乳制品生产企业和奶农必须签订生鲜乳收购合同,生鲜乳收购合同使用官方提供的《生鲜乳购销合同》文本,合同有效期为1年。合同必须在全省生鲜乳购销价格公布之后一个月内签订完毕。生鲜乳购销价格按照省有关部门发布的参考价执行,生鲜乳收购以质论价。日交奶量在2吨以上的奶牛场、养殖小区在标准价格的基础上提高12%。
六、建立生鲜乳质量第三方监测体系和机制
尽快建立生鲜乳质量第三方监测体系和机制,解决生鲜乳质量监测和执法人员的机构、编制和工作经费,配备相应的技术人员和设备,确保监测和执法能力与生鲜乳监测和执法任务相适应。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对生鲜乳收购站的收购、质量检测、记录、运输等环节进行不定期的检查。 附件:黑龙江省生鲜乳收购许可证申请审批表(略)
附件:黑龙江省生鲜乳收购许可证样式(略)
附件:黑龙江省生鲜乳准运证明样式(略)
附件:黑龙江省生鲜乳交接单样式(略)
附件:黑龙江省生鲜乳收购记录(略)
附件:黑龙江省生鲜乳检测记录(略)
附件:黑龙江省生鲜乳销售记录(待经营管理和生产主体转换完毕后即作废)(略)
二○○八年十一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