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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贸易部、商业部、国家文物事业管理局关于加强从杂铜中拣选文物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73-11-16 生效日期: 1973-11-16
发布部门: 商业部、对外贸易部、国家文物事业管理局
发布文号:

各省、市、自治区文化、外贸、商业、物资局:
  近年来,在各地废旧物资回收部门和金属冶炼厂的积极协助下,省、市、自治区文化、外贸部门从杂铜中拣选出了不少文物,有的是具有重要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如去年北京市拣选出西周铜“班 ”,上海市拣选出西周铜“龙耳尊”等。有的是可以出口的。既保护了祖国重要文物,又扩大了外贸货源。但是,在拣选工作中也还存在着一些问题,有的未经有关部门拣选即回炉冶炼,有的大件重要文物在运输过程中被砸毁。为了进一步加强从杂铜中拣选文物的工作,现特通知如下:
  一、 各地文化、外贸、商业、物资部门要加强领导,密切合作,经常宣传并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文物工作的政策、法令,认真做好文物收集、保护和扩大外贸货源的工作。
  二、 废旧物资回收部门和金属冶炼厂收进的完整铜器必须注意保护,不要损坏和砸毁,并及时通知当地文化、外贸部门进行拣选。
  三、 拣选出来的文物,重要的由文化部门保存;可以出口的提供外贸部门出口;其他暂时不能出口的,由当地物资部门先收存起来,处理办法另作规定。
  四、 文化、外贸部门拣选取走和物资部门暂行收存的铜器,均按国家杂铜统一调拨价结算。

一九七三年十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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