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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兴安岭地区行署畜牧局,各市、县(市)畜牧(兽医)局:
为了进一步巩固饲料专项整治取得的阶段性成果,依法严厉打击在饲料中人为添加"三聚氰胺"等违法行为,净化我省饲料市场,保障动物源性食品安全和我省畜牧饲料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现将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饲料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农牧发[2008]15号)文件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认真落实饲料质量安全监管制度,进一步深入推进饲料质量安全专项整治
按照农业部有关会议精神和《关于进一步加强饲料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要求,省局决定进一步深入推进饲料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及执法监管工作。一要组织开展好专项整治"回头看"行动。各地要认真检查是否按照饲料专项整治的部署,全面落实了各项措施,完成了各项目标;要对整治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深刻分析,归纳原因,认真梳理,并要求企业尽快严肃整改;对于没按要求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企业,要依法取缔生产资格。二要强化全过程监管。各地务必要以对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以"最坚决的态度、最扎实的作风、最严肃的纪律、最有力的措施、最严格的标准",切实加强对饲料生产、经营和使用环节的全过程监管,要重点监控外省区和本省生产的蛋白饲料原料,对无审查合格证、无标签和无三聚氰胺检验报告单的一律封存,并依法查处。三要切实落实好质量安全监管制度。要毫不动摇、坚定不移地长期坚持原料进厂和产品出厂批批检验、企业自查自纠、经营和使用环节索证查单备案、质量安全责任等监管制度,坚决做到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蛋白原料和奶牛饲料产品,不得进厂使用或出厂销售。四要加强产品监测。要加强奶(肉)牛、猪、禽等饲料产品例行监测和违禁物监测,扩大监测范围,增加监测频次,从源头杜绝"三聚氰胺"等违禁物的添加使用和含有违禁物的饲料产品流向市场。
二、进一步保持高压态势,严厉打击饲料中人为添加三聚氰胺等违法添加物的违法行为
各地要进一步保持高压态势,采取果断有效措施,坚决遏制三聚氰胺污染事态,确保整治工作取得实效。要严格按照农业部提出的最低限量标准,进一步加大对违法饲料生产、经营(特别是原料经销商)和养殖企业的打击力度,保证饲料产品质量安全,坚决杜绝在饲料中违法添加"三聚氰胺"等有害物质,彻底净化饲料市场。要严格区分是否存在人为添加的违法行为,对凡是在饲料产品中添加"三聚氰胺"等违禁物的饲料生产企业、原料经销商或养殖场(户),一经发现,对问题饲料,要坚决查封并进行无害化处理;对问题企业,要一律依法吊销饲料生产许可证,并依法严肃处理责任人;对养殖场(户),要批评教育,并依法处理相关人员。同时对违法案件要追根溯源,彻底查清"三聚氰胺"等违禁物的来源,坚决打掉制售含"三聚氰胺"等违禁物饲料的黑窝点。
三、严格饲料行业准入和企业年度备案审查,依法淘汰不合格企业
要结合当前专项整治,认真做好饲料申证企业资质审查及获证企业年度备案审查工作。一是坚持资质标准,严格行业准入。各地要认真把好初审关和备案关,对于目前生产现场没有检化验员、无化验室及必要的检验仪器、生产加工设备不是加工机组的要限期整改、不予申报或年度备案;要结合整治及时淘汰生产条件差、生产工艺落后、质量无保证的企业。二是加大单一饲料企业审查力度。凡列入农业部公告第977号行政许可范围的饲料原料生产企业,必须取得相应许可证号并附具标签,未取得证号的饲料原料生产企业,要在2008年12月31日前向当地和省饲料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于2009年5月1日前取得相应的许可证号,对逾期不申请仍继续生产的,各地要依法予以严厉查处。三是实行重新审核换发许可管理制度。对2007年5月1日前获得饲料资质审查合格证的企业,应按照农业部和省局有关规定程序于2009年6月30日前重新申请换发农业部统一印制的《饲料生产企业审查合格证》,对逾期不申请的,将视为无证生产。通过严格行业准入,依法注销一批不合格的饲料生产企业,进一步提高我省饲料企业标准化、规范化生产水平,为建立优质高效安全的饲料生产体系奠定坚实的基础。
四、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落实责任
全省各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切实落实饲料质量安全属地管理责任和企业第一责任人职责,统一思想,加大工作力度,狠抓关键环节监督管理,保障饲料质量安全。要建立政府负总责、各部门各负其责的责任追究制和问责制,将领导责任、管理责任、监督责任落到实处,力戒作风漂浮、管理松弛和工作不扎实,确保专项整治工作的各项措施落到实处。同时,各级饲料执法人员在专项整治和执法监督工作中,要依法行政,避免执法不严、违法不究、执人情法或者利用职权滥执法、乱作为等情况的发生,树立良好行风。对于监管不力、案件查处不力,以及乱作为、乱罚款的市、县(市)及责任人,省局将追查其责任,并予以通报批评。
请各地畜牧饲料管理部门于2008年12月25日前将饲料质量安全整治和监管情况以书面形式上报省饲料办。 二○○八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饲料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业(农牧)、畜牧厅(委、局、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
饲料质量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开展以来,各级农业和畜牧饲料管理部门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重大部署,行动迅速,措施有力,取缔、查封了一批违法企业,处理了一批违法分子,饲料质量明显提高,专项整治阶段性成效显著。为深入贯彻落实全国奶站整顿和饲料整治视频会议精神,巩固扩大专项整治成果,保障饲料和养殖产品质量安全,促进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我部决定进一步加强饲料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认识,严格执行现行标准
2007年6月1日我部印发《关于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和使用"蛋白精"违法行为的通知》,明确三聚氰胺是非法添加物,禁止在任何饲料生产中使用。各地要认清三聚氰胺对饲料业和养殖业造成危害的严重性,以最坚决的态度、最扎实的作风、最严厉的纪律、最有力的措施和最严格的标准全面加强饲料质量安全监管的各项工作。要按照《饲料中在聚氰胺的测定》(NY/T1372-2007)标准判定检测样品,严格执行饲料中三聚氰胺含量不得超过2毫克/千克标准,依据《农业部关于严厉查处饲料中人为添加三聚氰胺违法行为的通知》要求对不合格饲料、违法企业和相关责任人进行严厉查处。
二、强化措施,推进饲料质量安全全程监管
各地要认真总结前一阶段整治工作,查找薄弱环节,加大工作力度,继续强化饲料质量安全监管。要加强生产环节监控,加大对饲料生产企业的检查频次,对其产品和使用的蛋白原料进行抽样排查;要重点加强饲料原料监控,凡列入行政许可范围的饲料原料,生产企业必须取得相应许可证号并附具标签,严禁饲料企业使用无证企业生产的饲料原料,未取得证号的饲料原料生产企业,要在2008年11月30日前取得相应许可证号;要加强饲料经营环节的管理,对饲料经营店(户)进行全覆盖拉网式排查,不符合经营条件的坚决取缔,发现"三无"饲料产品依法立即查处;要强化养殖环节自配饲料监管,对养殖场(户)进行全面走访检查,严格监控自配饲料和外购蛋白原料质量安全。要建立饲料生产、经营和使用监管环环相扣、紧密相联的饲料质量安全监管体系,真正实现饲料质量安全可控。
三、追根溯源,严厉打击生产、销售问题饲料的违法行为
各级畜牧饲料管理部门要将打击三聚氰胺源头作为整治工作的重中之重,决不姑息迁就。要加大查处力度,发现线索、追查到底,摸清问题饲料产生的原因和销售渠道出现问题的每一个环节,向饲料原料,特别是蛋白饲料原料及上游(如酿造工业副产品)追根溯源;坚决打掉生产黑窝点,铲除销售黑网络,有效切断三聚氰胺流入饲料行业的途径。要加强与公安、质检、工商等部门的沟通和协作,联合查处大案要案;省级饲料管理部门要及时通报跨省案件调查情况,主动提供准确、翔实信息,为相关省溯源工作提供支持,形成多部门、跨地区联手打击三聚氰胺问题饲料的合力。对跨省销售人为添加三聚氰胺饲料原料的案件要做到件件有落实,件件有结果,件件有反馈。各级畜牧饲料主要负责人要高度重视案件查处工作,亲自参加重大案件调查处理。我部将督办重大案件查处工作,对畏难推诿、态度不认真、查处不力的部门和责任人将给予通报批评。
四、落实责任,确保整治成果巩固提高
食品质量安全是城乡居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关系到人们的身体健康,关系到政府威信、国家形象。饲料质量安全直接影响养殖产品的质量安全,保证饲料质量安全即是保障食品质量安全,意义重大、责任重大。各级农业和畜牧兽医管理部门要在地方党委和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落实属地管理责任,承担起保障饲料质量安全的重要职责。要建立政府负总责、各部门各负其责的责任制度并农经落实,将职责任务分解到具体部门、单位和责任人。要建立实行责任追究制和问责制,对于职责不清、措施不到位、落实工作不及时的部门和个人,要追究领导责任,对相关责任人要严肃处理。
五、强化宣传,创造饲料质量安全良好舆论氛围
各级畜牧饲料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宣传工作,加强正面宣传,主动向新闻媒体通报专项整治最新进展,展示整治工作成效。要对重大案件进行曝光,公布案件处理结果,震慑违法企业和犯罪分子。要组织专家科学、客观分析三聚氰胺造成的危害和影响,消除消费者心理恐慌,增强消费信心。要规范信息发布渠道,加强信息管理。要充分发挥行业协会作用,组织企业通过多种渠道宣传饲料行业发展成绩,介绍企业保证饲料质量安全采取的措施,为饲料行业持续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六、加大投入,建立保证饲料质量安全长效机制
保证饲料质量安全是党和国家赋予农业和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的神圣使命,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不能有丝毫松懈。各级畜牧饲料管理部门要将饲料质量安全监管纳入日常工作,统筹考虑人财物投入,构筑监管有力、反应迅速、高效科学的饲料质量安全监管长效机制。要深入研究饲料质量安全管理问题,建立完善饲料管理法律法规体系;逐步加大饲料质量安全监测工作投入,加强饲料质量安全监管队伍建设,全面提高监管能力和水平。要强化基础研究,整合检测机构、科学研所和企业技术资源,广泛开展饲料质量安全风险评估、检测标准制定等工作,建立饲料质量安全预警机制和执法联动机制,增强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技术储备和技术支撑能力。
请各省(区、市)畜牧饲料管理部门于2008年12月31日前将饲料质量安全监管情况报农业部畜牧业司。
二○○八年十一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