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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物价局关于加强建材类商品各环节成本监控保障各项临时价格干预措施有效实施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12-23 生效日期: 2008-12-23
发布部门: 四川省物价局
发布文号: 川价发[2008]228号
各市、州及扩权强县(市)试点县物价局:
  按照省委、省政府部署,我省灾后农房重建工作已进入关键时期、攻坚阶段。保证全省尤其是灾区建材市场价格平稳,是省委、省政府的严肃要求。各地务必牢固树立对改革开放大业负责、对灾区人民负责的大局意识,忠实履行价格监管职责,进一步加强建材类商品生产经营各环节成本监审、成本调查工作,发挥成本监控手段强力制约作用,保障全省建筑材料类重要商品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严格高效实施。
  一、建材商品成本监控应严格遵循“严防死守”的方针。灾区和非灾区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均应着力加大成本监审力度,有序扩大成本监审的范围。要认真抓实水泥、钢材、砖、瓦、河沙、砂石、玻璃、石灰、商砼等建材类商品各个环节成本监审、成本调查工作,尤其应对阶段性大宗建材生产经营成本形成强有力的成本约束,逐步完善管制商品动态成本监控体制机制,为合理制定重要建材商品的最高限价提供基础保障,并与价格监测、价格监督检查等监管手段及相关主管部门协作形成价格监管合力。
  二、严格建材商品成本监审职责、程序和技术规范,保障成本监审质量。建材商品成本监审实行属地原则,必要时对重要建材商品实行本级与上级价格主管部门联合监审。各地应进一步加强建材商品成本控制的组织领导、制度拟定、人力调配、责任区分和工作保障。在成本监审中应严格执行法律、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羁束性规定,重要建材商品应严格履行一般程序,必要时可采取简易程序。要严格执行国家发改委颁布的《定价成本监审一般技术规范(试行)》(发改价格(2007)1219号)规定的审核要求,并结合实际实施成本监审,保证成本监审质量。
  三、将运输成本列入建材商品成本监控重点内容。本行政区域内的产销运输成本,由该行政区域价格主管部门负责监审。跨行政区域的产销运输成本监审,由销区价格主管部门负责,产区价格主管部门配合,其共同上级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协调。运输成本监审结论应及时上报省局,由省成本调查队负责汇总全省运输成本,加快形成全省平均合理运输成本制定规范,保证建材商品运输价格合理制定。各地应于春节前首先抓紧开展本地砖瓦、砂石运输成本的审核,并积极探索跨区运输成本审核。要根据实际情况,正确区分当地建材商品和外购建材商品的界限,准确审核其成本构成项目及合理费用数据,防止由于运费上涨过多增加灾区农房重建负担。
  四、要随时掌握建材市场价格成本变化情况,实行成本控制动态管理模式。省成本调查队应加强成本监控工作指导、巡查和规范。各地应适时对成本异动的建材产品进行成本监审,提高成本调查工作的快速反应能力。继续做好建材商品成本调查月报工作,完善调查内容,提高成本调查分析质量。加强建材生产企业和运输环节成本监审的衔接与综合工作,加强成本信息的上报、汇总、分析与反馈工作。及时提供预测预警信息,增强前瞻性功能。充分发挥成本监控手段的威慑作用,为建材商品价格决策提供基础依据,为省委、省政府灾后重建规划顺利实施提供保障。 2008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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