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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区县依法打击非法金融活动工作机制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11-02-25 生效日期: 2011-02-25
发布部门: 天津市政府
发布文号: 津政办发[2011]26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非法集资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电〔2010〕2号)精神,全面加强金融法制建设,依法打击非法金融活动,维护经济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建立区县依法打击非法金融活动工作机制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区县成立依法打击非法金融活动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各区县领导小组),由区县人民政府分管金融工作的负责人任组长。在区县金融办或指定机构设立领导小组办公室。各区县领导小组负责本区县反洗钱、打击非法集资、打击非法保险营销和打击非法证券发行等工作;负责属地(注册地)

  非法金融活动案件的处置工作。

  二、加强宣传教育。各区县领导小组要坚决贯彻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度,开展防范和依法打击非法金融活动的宣传教育工作,引导公众增强法律意识和识别能力,促使其自觉远离非法金融活动,从源头上遏制非法金融活动。

  三、加强预警监控。各区县要建立疏堵并举、防治结合、实时监测、迅速反应的综合治理机制。认真研究非法金融活动的特点及发生规律,建立部门监管和社会监督等信息采集体系,发现非法金融活动线索后,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开展调查工作。

  四、及时调查定性。按照打早、打小、打苗头的原则,各区县领导小组要高度重视案件举报工作,随时收集案件线索,及时组织对涉嫌非法金融活动进行初步审查,将审查意见报市有关工作领导小组进行认定,根据认定结果开展下一步工作。

  五、依法处置案件。对认定为涉嫌非法金融活动的案件,属于市级职能部门行政审批对象引发的,由市级职能部门设立专案工作组,负责案件的善后处置工作;其他涉嫌非法金融活动案件,

  由从事涉嫌非法金融活动机构注册地所在区县人民政府设立专案

  工作组,负责案件的善后处置工作。

  六、严格依法行政。对认定为涉嫌非法金融活动的案件,要按司法程序进行处理。各专案工作组要依照法院的有罪审判进行案件的善后处置工作。

  七、确保社会稳定。充分认识非法金融活动的社会危害性和处置工作的复杂性,坚决依法打击组织者和操纵者,依法教育涉案群众,坚决制止此类案件引发的非法聚众活动,及时做好资金清退工作,确保社会稳定。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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