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津价房地[2002]484号
市房管局:
你局《关于申请土地登记费的函》(房计(2002)259号)收悉。根据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房地产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津党办发(2001)34号)和市政府领导同志对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报送(市政府委托办理市内六区住宅用地登记发证工作方案>的请示》的批示精神,现将你局受市政府委托办理市内六区住宅用地登记发证收费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和平、河西、河东、南开、河北、红桥六辖区内住宅及与住宅相连的底层商业用房的土地分户登记和核发《国有土地使用证》,由市、区房管局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收取相关费用;其他区县办理相关事宜仍由市、区县规划和国土资源局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收取相关费用。
二、办理住宅及与住宅相连的底层商业用房的土地分户登记和核发《国有土地使用证》按下列收费项目及标准收费:
(一)土地证书工本费收费标准为:普通证书,个人每证5元,单位每证10元;国家特制证书,单位和个人均为每证20元。按照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政策规定取得所有权的住房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时按上述标准缴纳土地证书工本费。
(二)土地权属调查、地籍测绘收费:城镇居民住房用地面积在100平方米(含100平方米)以下的,每宗地收13元,每超过50平方米(不足50平方米的按50平方米计算)加收5元,但累计相加最高不超过30元。两户以上共同使用用一宗地的,按每户独立使用和分摊面积在100平方米(含100平方米)以下的,每户收7元,每超过50平方米(不足50平方米的按50平方米计算)加收3元,但累计相加最高不超过20元。
(三)未办理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而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私房交易,缴纳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标准为私房实际成交金额的1%,由受让方缴纳。私房每交易一次,则按前述标准缴纳一次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按照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政策规定取得所有权的住房进行交易的按上述标准缴纳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四)私房赠与缴纳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标准为私房评估价值的1%,由赠与方或者受赠方交纳。
三、在办理土地登记时,应根据单位和个人的实际需要,由其自愿选择普通证书或特制证书并缴纳相应的证书工本费。
四、土地登记收费为行政事业性收费,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费时应使用财政部门监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有关单位接到通知后须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手续。
五、在办理收取划拨土地二次上市房屋补交土地出让金时,应统一使用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提供的收费票据。收取的土地出让金由市房地产管理局登记发证中心集中管理,按月交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由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再上缴市财政局。收取的土地出让金1%业务费,根据业务需要,按有关规定办理。
六、有关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明码标价,在收费场所醒目位置公布收费依据、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七、各单位要认真执行本通知和国家相关规定,违反上述规定,由价格、财政主管部门依据有关规定检查处理。
八、本通知自2002年1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