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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物价局关于将部分含药大输液列入河北省基本医疗保险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11-02-25 生效日期: 2011-02-25
发布部门: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物价局
发布文号: 冀人社字[2011]30号
  各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冀人社字〔2010〕190号文件要求,我省将实行统一规范的医保药品编码库制度,医保药品目录中的复合药品(包括含药大输液)列入我省统一规范的管理范畴。由于这项工作需要较长时间的录入、审核和整理过程,为了保障我省城镇医疗保险用药政策的连续性,适应定点医疗机构合理用药和参保人员必要的用药需求,我们暂对《药品目录》中复合药范围内的含药大输液列入医保支付范围提出如下意见,请各地遵照执行:

  

  一、含药大输液中所含的主要治疗药物是《药品目录》中的药品。

  

  二、含药大输液是指不区分注射用水、氯化钠溶液、葡萄糖溶液等溶剂(液)50ml及以上规格的注射剂型。

  

  三、含药大输液的价格认定满足两个条件:1、河北省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的药品(含经批准,允许限价采购的药品),其零售价格不得超过中标零售价格。2、不进行招标采购的药品,其零售价格不得超过国家和省规定的最高零售价格(政府定价药品)。

  

  四、此类含药大输液一律按照乙类药品规定予以支付。

    二0一一年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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