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冀人社字[2011]30号
各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冀人社字〔2010〕190号文件要求,我省将实行统一规范的医保药品编码库制度,医保药品目录中的复合药品(包括含药大输液)列入我省统一规范的管理范畴。由于这项工作需要较长时间的录入、审核和整理过程,为了保障我省城镇医疗保险用药政策的连续性,适应定点医疗机构合理用药和参保人员必要的用药需求,我们暂对《药品目录》中复合药范围内的含药大输液列入医保支付范围提出如下意见,请各地遵照执行:
一、含药大输液中所含的主要治疗药物是《药品目录》中的药品。
二、含药大输液是指不区分注射用水、氯化钠溶液、葡萄糖溶液等溶剂(液)50ml及以上规格的注射剂型。
三、含药大输液的价格认定满足两个条件:1、河北省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的药品(含经批准,允许限价采购的药品),其零售价格不得超过中标零售价格。2、不进行招标采购的药品,其零售价格不得超过国家和省规定的最高零售价格(政府定价药品)。
四、此类含药大输液一律按照乙类药品规定予以支付。
二0一一年二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