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合政办[2008]6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市经委、市财政局联合制定的《关于推进中小企业振兴计划解决企业流动资金问题的若干政策》已经市政府第1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九月十九日
关于推进中小企业振兴计划解决企业流动资金问题的若干政策
为进一步贯彻“工业立市”战略,促进全市工业“又好又快”发展,围绕落实“中小企业振兴计划”,调动各类金融和担保机构加大对中小企业支持的积极性,缓解中小企业流动资金紧张局面,结合我市中小企业实际,特制定本政策:
一、支持范围
在本市区域内注册、纳税的信用担保机构、经推介的中小企业,不分所有制及隶属关系,均属本政策支持范围。
中小企业由各县(区)、开发区负责向市经委推荐名单,经市经委初审后,由市政府会同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向各商业银行推介。
二、支持政策
(一)加大对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考核奖励力度,推进“银企对接”
市政府会同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不定期将符合合肥产业发展要求、潜力大、信誉好的中小企业向各商业银行推介,同时加大对发放生产经营流动资金贷款商业银行的考核奖励力度,以推动商业银行加大对中小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具体考核办法,另行制定。
(二)鼓励担保机构积极为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担保
1.对担保机构为推介的中小企业提供贷款担保,月均担保责任余额超过其实收资本5倍以上的,给予奖励。其中,月均担保责任余额达到实收资本5-8倍(含8倍)的,按月均担保责任余额的0.3%给予奖励;月均担保责任余额超过实收资本8倍以上的,按月均担保责任余额的0.5%给予奖励。
2.对担保机构为推介的中小企业提供贷款担保出现代偿损失的,按下列规定给予补偿:
损账比例 补偿比例 贷款比例 |
S≤5% |
5%≤S≤7.5% |
7.5%≤S≤10% |
D≥10 |
20% |
17.5% |
15% |
10>D≥5 |
15% |
12.5% |
10% |
损账比例S=(损账金额÷核算年度新增担保贷款金额)×100%。该比例超过10%时,按10%计算。
贷款比例D=(核算年度新增担保贷款金额÷资本金总额)
补偿比例=(财政补偿金额÷损账金额)×100%。
3.对单家担保机构的最高补偿金额不超过200万。
(三)支持中小企业加快发展
1.对推介的中小企业进行贷款贴息。凡企业当年上缴各项税收比上年同期增长超过15%的,对自本政策实施之日起,其新增贷款部分给予财政贴息;企业税收增幅在15%-30%(含30%)的,按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给予40%的贴息;税收增长30%以上的,给予60%的贴息。
2.降低中小企业融资成本。政府出资设立的信用担保机构及享受本政策的商业信用担保机构,对中小企业的担保费率不得高于2%。
3.对推介的中小企业生产经营流动资金贷款发生的担保费,企业负担50%,其余50%由市财政与承保的担保机构另行结算。
三、政策申报、兑现及执行时间
1.凡符合政策的中小企业和担保机构,每半年向市经委提出申请,并附有关证明材料,经市经委会同市财政局等部门审核,并报市政府批准后,市财政从工业发展专项资金中直接将资金支付给企业或担保机构。
2.肥东县、肥西县、长丰县参照本政策执行;三大开发区和市辖四区兑现政策所需资金,由市与各区按共享税分成比例分别承担,由市级统一兑现,资金由市财政与区财政结算。
3.在本政策执行过程中,若国家和省出台优于本政策的新政策,按从优原则执行,不重复享受。
4.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5.本政策由市经委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〇八年九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