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渝办发[2008]334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中央军委《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令〔2004〕第41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市政府决定建立城镇义务兵家庭优待金自然增长机制,现将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关于建立城镇义务兵家庭优待金自然增长机制的请示》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重庆市民政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建立城镇义务兵家庭优待金自然增长机制的请示
市政府:
2000年,我市建立了农村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定期增长制度,社会反映良好。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令〔2004〕第413号)规定,现结合实际,就我市城镇义务兵家庭优待金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建立城镇义务兵家庭优待金自然增长机制。凡2008年及以后入伍的城镇义务兵,其家庭优待金标准为:每户每年按上年全市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的5%发放。
二、以上优待金发放办法、资金来源等,仍按原有规定和要求执行。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批转各地、各部门执行。
二○○八年十一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