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在线律师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关于建立城镇义务兵家庭优待金自然增长机制请示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11-27 生效日期: 2008-11-27
发布部门: 重庆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渝办发[2008]334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中央军委《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令〔2004〕第41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市政府决定建立城镇义务兵家庭优待金自然增长机制,现将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关于建立城镇义务兵家庭优待金自然增长机制的请示》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重庆市民政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建立城镇义务兵家庭优待金自然增长机制的请示
市政府:
  2000年,我市建立了农村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定期增长制度,社会反映良好。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令〔2004〕第413号)规定,现结合实际,就我市城镇义务兵家庭优待金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建立城镇义务兵家庭优待金自然增长机制。凡2008年及以后入伍的城镇义务兵,其家庭优待金标准为:每户每年按上年全市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的5%发放。
  二、以上优待金发放办法、资金来源等,仍按原有规定和要求执行。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批转各地、各部门执行。
二○○八年十一月十三日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133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