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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下达旅游基础设施2008年新增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12-05 生效日期: 2008-12-05
发布部门: 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布文号: 琼发改社会[2008]2202号
琼海市发展和改革局、尖峰岭林业局: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下达旅游基础设施2008年新增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的通知》(发改投资[2008]3271号),国家新增我省2008年旅游基础设施建设中央预算内投资6800万元,现将投资计划下达给你们,请严格按照以下要求,做好项目的组织、管理、监督工作。
  一、2008年国家新增我省旅游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工作责任主体分别为琼海市人民政府和尖峰岭林业局。各责任主体要对所属项目的投资安排、项目管理、资金使用、实施效果负总责。
  二、要严格依照批准的项目名称、内容、规模和标准进行建设。严禁未经批准擅自变更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和建设标准,如确需调整,必须按规定程序报批。
  三、加强工程建设管理。项目实施要严格遵循有关建设程序,符合土地、环评、节能等管理要求,要按照《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规定》(琼府[2004]55号),业主单位要落实好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确保工程施工质量和项目按期完工。
  四、要严格保证所下达的中央预算内资金专款专用,确保资金安全,严禁挤占挪用,滞留不用。本《通知》也将地方配套资金分解为具体的资金来源,一并下达给你们,请你们必须按承诺将配套资金按时足额到位。
  五、要建立计划执行情况旬报告制度,明确项目负责人和联络人,于每月逢10日期前将工程建设的形象进度、投资完成情况、存在问题报我委(社会发展处)。并定期将项目执行监督情况报送我委和省旅游局。
  六、各地发展改革部门要将本投资计划抄送本地旅游部门。省发展改革委将会同旅游部门及各类景区主管部门定期对项目建设进行检查,并将项目执行监督情况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家旅游局。
二○○八年十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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