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筑地税发[2008]180号
各区、市、县地方税务局,市局直属各分局:
现将《贵阳地方税务局定期定额户简易申报、简并征期管理制度》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八年七月十一日
贵阳地方税务局定期定额户简易申报、简并征期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简化申报纳税程序,提高纳税服务水平,降低税收征纳成本,切实提高税收征管的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和《贵州省地方税务局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实施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征管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贵阳市范围内实行定期定额缴纳税款的个体工商户均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简易申报、简并征期申报纳税方式的适用范围
(一)简易申报是指实行定期定额缴纳税款的纳税人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或者在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期限内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可以视同申报,当期(指纳税期)可以不办理申报手续的一种申报方式。
(二)简并征期是指实行定期定额缴纳税款的纳税人, 经各区、县(市)地税局批准,可以采取将纳税期限合并为按季、半年或一年的方式缴纳税款。具体合并的期限,由各区、县(市)地税局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本着方便个体工商户和降低征纳成本的原则确定,最长不得超过一个定额执行期,贵州省简并征期的最长期限为半年。
(三)简易申报、简并征期只适用于达到起征点以上,经营地点偏远、缴纳税款数额较小,实行按月申报纳税有困难的定期定额缴纳税款的纳税人。
1.所在地无固定办税服务场所的个体工商户;
2.从事交通运输业个体工商户;
3.季节性、临时性、流动性较强的个体工商户。
第四条 实行"简易申报、简并征期"(以下称"双简管理")须由纳税人向主管地税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简易申报、简并征期申请审批表》(附件),经区、县(市)地方税务局审核批准后方可实施。采用简易申报、简并征期方式办理纳税申报、税款缴纳的,原则上其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方式一年内不得变动。
第五条 主管地税机关对实行"双简管理"的纳税人,应登记造册。
第六条 简并征期的税款征收时间为简并征期最后一个纳税期。对实行简并征期的定期定额户,其按照定额所应缴纳的税款在规定的期限内申报纳税不加收滞纳金。
第七条 实行简并征期的纳税人,以《个体工商户定额核定审批表》作为简易申报的申报表,按税务机关核定的定额和期限缴纳税款的,视同已申报。
第八条 实行金融机构代征"双简管理"的应签订代征协议,税务机关应加强与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金融机构)的合作与联系,及时将"双简管理"的纳税人的当期应纳税(费)额等数据传递给金融机构。金融机构根据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的信息,在规定的期限内,按照税务机关核定的应纳税(费)额代征当期税款(费),并将有关信息返回主管税务机关。对未按规定时间缴纳税(费)的"双简管理"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要及时进行催报催缴。
第九条 简并征期纳税人的应纳税定额核定后,连续3个月其经营额超过核定定额20%的,应即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调整,否则,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条 实行"双简管理"的纳税人需要使用普通发票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可以领购发票。主管税务机关应严格执行以票管税的相关规定,在核定的营业额内向纳税人发售发票。对超出限额部分应依率补征税款,并按规定相应调整纳税人的税收定额。
第十一条 "双简管理"的纳税人发生停业时,应于停业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填写《停业登记表》,并结清应纳税(费)款、滞纳金,封存未用发票和税务登记证件。主管税务机关应自接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进行核实批准,同时通知纳税人。
停业期满或提前恢复营业的,"双简管理"的纳税人应在恢复营业前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复业登记。如有特殊情况,需延长停业时间的,应在停业期满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延长停业登记。
第十二条 实行"双简管理"的个体工商户,应在主管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纳税期限内申报缴纳税款,未按规定缴纳当期税款的,视为逾期办理纳税申报。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加收滞纳金并进行税务处理。连续两次发生上续情况的,取消纳税人"双简管理"方式,转为实行"上门申报"。
第十三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按规定加强对"双简管理"个体工商户的开业、停业、复业及注销登记管理。三级税收管理员对辖区内实施"双简管理"的个体工商户应按月进行巡查寻访,并作工作日志,及时提出调整定额建议。切实防止漏征漏管现象发生。
第十四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贵州省地方税务局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的具体要求,对实行"双简管理"的个体工商户建立完整的征管档案。
第十五条 实行"双简管理"的个体工商户有享受减免税和税收优惠政策的权力,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按有关规定办理。实行"双简管理"的个体工商户有达不到起征点、突然失踪、列为非正常户管理等情况时,按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贵阳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制度其他未尽事宜应依照相关税收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制度2008年7月1日起执行。
附件:简易申报、简并征期申请审批表
纳税人识别号:
纳税人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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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 系 电 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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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经营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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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易申报、简并征期税种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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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开户银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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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银税联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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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 报 期 限 |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 ||
申请人(签字): | |||
主管税务机关意见: | |||
核准纳税期 |
季度□ 半年□ 年度□ | ||
核准缴纳期限 |
最后一个纳税期10日内 | ||
核准期限 |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
注:请在核准的纳税期□内打√;本表一式二份,由主管税务机关、纳税人各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