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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绍兴市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05-22 生效日期: 2008-07-01
发布部门: 浙江省绍兴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绍政发[2008]36号

越城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确保绍兴市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健康运行,进一步提高医疗保障水平,现就完善《绍兴市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提出如下意见。
  一、实行市区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门诊补贴
  (一)参加市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且尚未由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以下简称市社保局)建立门诊个人账户的退休人员,实行门诊补贴,补贴额度为每人每月30元,由市社保局按月划入退休人员医保IC卡。
  (二)门诊补贴用于支付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门诊医疗费和住院、特殊病种门诊中按规定由个人自付的医疗费。门诊补贴当月未用完的,可以结转下月使用。
  (三)实施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门诊补贴后,基本医疗保险缴费费率不变。门诊补贴所需资金在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中支出。
  二、调整住院就医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起付标准
  参加市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就医的,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为:三级及相应医疗机构由1200元调整为1000元,二级及相应医疗机构由900元调整为700元,一级及其他医疗机构由600元调整为500元。
  三、完善外出就医管理
  参加市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因病情严重或疑难病症需转外地就医,应由市区定点医疗机构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生提出意见,并经该医疗机构盖章同意,到市社保局办理核准手续。
  转外地就医,原则上限于本省省级和上海市三级公立定点医疗机构。确因病情需要,经市社保局核准,允许向市外当地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转诊,每次转外地就医只许选定一家医院。外地就医产生费用的个人自负比例,仍按《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执行。
  四、完善用药管理
  定点医疗机构应为参加市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就医人员选择安全有效、价格合理的药品,并根据病情按以下原则掌握中西药处方量:门诊一般疾病不超过7天的剂量,慢性疾病不超过15天的剂量,肝炎、肺结核、高血压、精神病、癌症、糖尿病、冠心病及《办法》规定的其他特殊病种不超过1个月的剂量;住院患者出院时需巩固治疗的,参照上述剂量执行。
  五、上述意见从2008年医保年度(医保年度为当年的7月1日起至次年的6月30日)起执行。

绍兴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五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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