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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新版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11-28 生效日期: 2006-11-28
发布部门: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发布文号: 沪地税征[2006]15号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财税票据中心: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新版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67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一、请各单位认真学习总局国税发[2006]67号文件,并从接到文件之日起,在安装税控器具后,应使用新版《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式样附后),新版发票代码为:231000610452(其中代码前十位与原代码一致)。旧版《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和《全国联运行业货运统一发票》使用至2006年12月31日止。
  二、各单位应认真做好旧版《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和《全国联运行业货运统一发票》的清理缴销工作,并做好记录。
特此通知。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OO六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新版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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