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酒政办发[2008]11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依法规范国有独资、国有控股和国有参股企业的行为,落实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维护所有者权益,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第378号令)、甘肃省政府国资委《关于建立省属国有企业重大事项报告和备案制度的通知》(甘国资〔2005〕123号)等相关政策规定,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建立市属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重大事项报告和备案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
市属企业中由市政府授权市政府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公司、国有控股公司和国有股是第一大股东、为实际控制方的股份公司均属重大事项报告和备案管理范围。
二、报告事项
(一)修改公司章程、变更公司注册资本,企业分立、合并、破产、解散、增减资本、增发新股和发行公司债券等;
(二)重大投融资计划及对所属全资、控股子公司以外的企业、单位提供担保和抵押。重大投融资是指投融资额占企业资产总额的5%及其以上;
(三)公司实施股权激励方案;
(四)公司董事会、监事会任期届满时,需提前60天向市政府国资委提出书面报告;
(五)公司在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报季报、半年报、年报或召开股东大会前,向市政府国资委上报由上海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提供的股东花名册和持股明细表;
(六)其它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
三、备案事项
(一)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规划;
(二)董事会工作报告、监事会工作报告;
(三)公司季度、半年、年度财务报告;
(四)公司国有产权(股权)的变动情况;
(五)年度国有资产收益上缴情况;
(六)其他投融资建设项目;
(七)公司所属全资、控股子公司担保和抵押情况;
(八)投资设立子公司;
(九)数额较大的单项资产处置。数额较大是指企业处置的单项资产占企业总资产的1%及其以上的。其中:房屋、土地使用权、采矿权、探矿权等资产的处置无论其数额价值大小均需上报备案;
(十)其它需要备案的事项。
四、报告和备案程序
(一)对规定的报告事项,国有产权(股权)代表必须在本企业董事会或其他内部决策机构会议召开前10个工作日向市国资委书面报告,并按市政府国资委的回复意见在本企业决策会议中表达意见和行使表决权。会议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将有关事项的决议书面报市政府国资委。
(二)对规定的备案事项,国有产权(股权)代表应当在作出决策或事件发生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报送市政府国资委备案。
(三)重大事项报告由国有产权(股权)首席代表负责报告。国有产权(股权)首席代表必须就报告事项征求其他国有产权(股权)代表的意见,并在报告中予以说明,经联合签名后上报。对报告事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其他国有产权(股权)代表可以单独向市政府国资委报告。
(四)国有产权(股权)代表必须对报告事项提出明确的处理意见,并附送与可行性论证有关的必要资料,保证提供全面、真实的信息。对备案事项亦应提供必要的相关资料。
(五)市政府国资委对国有产权(股权)代表上报的报告事项认为报送资料不完整的或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一次性要求国有产权(股权)代表予以补齐。
(六)市政府国资委接到报告后,在10个工作日内给予明确回复。其中,对确需与相关部门协商,以及需要请示市政府决定的事项,承办时限可以适当延长,但最迟应在30个工作日内给予明确回复。
(七)市政府国资委建立国有产权(股权)代表报告档案管理制度,完整保存有关文件和资料,严格保守企业的商业秘密。
(八)市政府国资委派出的国有产权(股权)代表、董事、监事,应当将其履行职责的情况在每年年终前向市政府国资委报告。
五、工作要求
1、建立市属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重大事项报告和备案制度,是依法加强对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维护国有资产合法权益,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重要举措,市政府国资委、各有关企业要高度重视,积极执行,认真落实。
2、市政府国资委定期对所监管企业重大事项报告和审查备案情况进行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作为考核评价国有产权(股权)代表的重要依据。
3、市政府国资委对未执行报告和备案制度的企业以及对应报未报、应备未备的企业和国有产权(股权)代表给予通报批评,对由此造成失误或经济损失的,按照有关法规程序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二○○八年七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