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闽政文[2007]18号
省国资委:
你委《关于将三明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划入福建省三钢(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请示》(闽国资办(2007)4号)悉。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就有关事宜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将三明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划拨给福建省三钢(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作为福建省三钢(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其中:三明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电石厂的资产、负债、人员直接并入福建省三钢(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二、原则同意你委关于进一步推进三明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内部改革重组工作的意见。
三、请你委立即组织实施,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抓紧办理资产划拨、人员安置、工商变更等事宜,务必要运作好,运作得当、运作有效,包括注意做好安定稳定工作。
福建省人民政府
二○○七年二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