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渝办发[2007]58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国发(2005)28号)下发后,市政府高度重视,组织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市政府有关部门迅速启动并深入推进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较好地完成了第一阶段工作任务,取得了阶段性成果,受到国务院整规工作检查组的充分肯定。为进一步加强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扎实推进第二阶段工作,根据国发(2005)28号文件精神,结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土资源部等部门对矿产资源开发进行整合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108号)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进一步加强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是实现矿产资源合理开发、永续利用,确保安全的重要措施,对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提高矿产资源对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保障能力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我市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第一阶段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绩,但在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工作中还存在一些问题,如管理制度还不尽完善,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责任机制还未完全建立,矿山企业“多、小、散、弱”的状况仍较普遍,浪费资源、破坏环境的现象时有发生,矿业结构和矿山布局不尽合理。因此,全面开展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第二阶段工作是巩固第一阶段整顿成果,规范矿产开发秩序,建立矿产资源管理长效机制的重要环节,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务必高度重视,进一步统一思想,加强对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的领导,全力开展第二阶段工作,切实维护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长期稳定和健康发展。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继续担负起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的主要责任,进一步明确和落实工作目标责任制,协调行动,联合执法,统一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市政府有关部门要继续完善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的联络员制度、信息交流制度,加强沟通、协调,认真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切实推进全市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进一步巩固整顿成果,维护正常的矿产资源开发秩序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要继续保持打击非法采矿的高压态势,认真做好对涉矿案件的查处,严厉打击无证勘查、无证开采等违法行为,防止已打击关闭的非法开采矿死灰复燃;要全面查处越界开采、非法转让矿业权等违法行为,坚决关闭破坏环境、污染严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及时纠正矿产资源开发管理中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对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做到出现一起,查处一起,防止反弹;要进一步巩固第一阶段整顿工作成果,建立健全矿产资源开发监管日常工作机制,维护正常的矿产资源开发秩序。
三、进一步规范矿业管理,全面完成整顿规范任务
(一)严格探矿权、采矿权管理。矿产资源主管部门要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规定,对探矿权、采矿权审批情况组织全面清理,坚决制止非法干预设置探矿权、采矿权的行为。同时,要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产业政策、矿产资源总体规划设置探矿权、采矿权,严格审批条件,规范审批程序,进一步完善探矿权和采矿权申请、延续、变更、注销等管理制度。
(二)切实解决矿山布局不合理问题。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办发(2006)108号文件确定的基本原则、整合范围及工作安排实施矿产资源整合工作。市政府有关部门要抓紧研究制订我市矿产资源整合总体方案。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结合本地实际,以煤炭资源为重点,通过资源整合,切实解决矿山布局不合理的问题,优化矿业企业结构,提高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逐步实现矿产资源开发规模化、集约化。
(三)完善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要按照矿产资源分类、分级管理的要求,进一步推进有偿使用制度改革,积极探索税费征收与储量消耗挂钩的政策措施,理顺利益分配关系。进一步规范矿业权市场建设,改善矿业投资环境,促进矿产资源的合理有序开发和可持续利用。
(四)建立完善矿山生态环境恢复补偿制度。市财政、国土房管、环保等部门要加快出台我市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保证金管理办法,积极推进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责任机制。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对行政区域内矿区生态环境进行监督管理,按照“谁破坏、谁恢复”的原则,明确治理责任,保证治理资金和治理措施落实到位。
(五)严格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准入管理。市政府有关部门要抓紧完善地质矿产勘查专项周转金管理制度,加强勘查、开采资质管理,制定勘查、开采资质管理办法,严格准入标准。审批采矿权必须依法对开发利用方案进行严格审查,凡不符合规划、产业政策、技术规范,以及不提交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等批复文件的,一律不予批准。设计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规范编制开发利用方案或设计,有关主管部门要加强监管,对违反有关规定的,必须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
(六)进一步健全矿产资源开发监管责任体系。市政府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一步完善探矿权和采矿权审批、项目核准、生产许可、安全许可、环评审查、企业设立等各项管理制度,切实加强对矿产资源开发各个环节的监管。要充分发挥执法监察队伍和矿产资源督察员队伍的作用,提高监管技术手段,进一步健全监管责任体系。要进一步强化区县(自治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监管职能,加强监管力量,实行任务到矿,责任到人,切实维护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正常秩序。要积极探索对储量进行动态监管的有效办法,加强对开发利用方案执行情况的检查,完善年度报告制度,切实提高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
四、进一步加大宣传工作力度,积极做好政策解释工作
在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第二阶段工作中,特别是在矿产资源整合过程中,各种利益矛盾突出,工作推进难度较大。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要有清醒认识,要区分不同矛盾,采取不同措施,进一步加大宣传工作力度,充分利用各类新闻媒体,采用多种形式,广泛宣传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要积极动员符合整合条件的矿山企业进行整合,鼓励、引导矿业企业通过收购、参股、兼并等方式重组、改制、改造,配合执行国家及我市的有关政策、法规,推动整顿和规范工作的顺利开展。
2007年我市要全面完成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第二阶段工作任务,时间紧、任务重,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市里的统一部署、积极推进、突出重点、分步实施的原则,积极开展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各项工作。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在今年10月底前完成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第二阶段工作自查验收,并向市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市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领导小组将对全市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进行检查验收。
二○○七年三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