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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灾后促进旅游产业恢复发展的暂行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06-12 生效日期: 2008-06-12
发布部门: 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成办发[2008]49号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一手抓抗震救灾、一手抓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部署和要求,为了对遭受地震灾害重创的旅游企业提供及时救助,更好发挥旅游企业在恢复旅游市场、助推灾后重建和旅游振兴中的先行作用,特提出如下暂行意见。
  一、对我市参加了失业保险的星级饭店、旅行社、国家A级旅游景区、旅游汽车公司、导游服务公司、重点旅游商品生产企业因灾歇业待岗职工,由旅游企业组织职业技能提升培训,经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后获得合格证书的,按500元/人标准给予培训补贴。
  二、全额暂退成都市的国际、国内旅行社及其分社的质量保证金。
  三、由中小企业担保公司对有偿贷能力的资产规模500万元以上、年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上的旅行社;资产规模5000万元以上、年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上的国家三星级以上星级饭店;资产规模2000万元以上、高档车辆占60%以上的旅游汽车公司;资产规模500万元以上、年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上的旅游商品生产企业灾后恢复生产贷款提供担保,市财政承担低限担保管理费。
  四、市旅游局和市旅游协会组织旅行社、旅游景区在境内外开展的旅游促销活动,对旅行社、旅游景区给予人头差旅补贴;对组织入境旅游团队的旅行社给予每人50元补贴,对组织省外旅游团队的旅行社给予每人20元补贴;对组织旅游包机、专列的旅行社实行补贴,每次不低于1万元。
  五、对都江堰市、彭州市、崇州市和大邑县受灾并积极自救,在7月12日前恢复开业的四星级以上(含四星级)农家乐和三星级以上(含三星级)乡村酒店给予每户1万元补贴,三星级以下(含三星级)农家乐和二星级以下(含二星级)乡村酒店给予每户5000元补贴。
  六、对全市星级饭店、国家A级旅游景区用水给予享受工业企业价格政策优惠,积极争取用电、用气享受工业企业价格政策。
  七、市属及以下国有旅游景区(点)门票费按现行价格对旅行社组团实行下浮50%的优惠。
  八、我市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公务活动,优先考虑委托我市旅行社、旅游汽车公司安排会务、食宿、交通等服务事项。
  九、对全市星级饭店、旅行社、国家A级旅游景区、旅游汽车公司、重点旅游商品生产企业营业税和城市维护建设税地方所得部分实行先征后返;对星级饭店因灾损毁不能使用的房屋和危险房屋,在停止使用后可免征房产税,并可申请定期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对星级饭店因灾受损大修房屋停用半年以上的,在大修期间免征房产税,并可申请定期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核缴企业所得税中,企业实际发生的因灾造成的财产损失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十、对新评上国家5A级旅游景区的旅游资源经营性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新评上中国白金5星级饭店,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首次获得中国驰名商标和中国名牌的旅游商品生产经营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首次获得全国“双百强”的旅行社,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新评上国家4A级旅游景区的旅游资源经营性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新评上全国工业(农业)旅游示范点的企业(景区管委会),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十一、鼓励社会资金参与我市灾后重建旅游景区(世界遗产、国家级重点风景名胜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除外)和景区旅游经营项目,按照景区所有权、管理权和经营权“三权分离”经营模式,通过委托经营、租赁经营等方式,由企业对旅游景区和景区经营项目进行开发经营。
  本意见自2008年6月12日起执行,至2008年12月31日止。具体实施办法由市政府有关部门负责制定。

二00八年六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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