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萍府办字[2008]11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根据江西省污染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2008年污染减排工作确保实现“十一五”中期考核目标的通知》(赣减排办字〔2008〕3号)的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我市做好2008年污染减排工作的有关措施和要求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污染减排工作的重要性、艰巨性和紧迫性
污染减排是各级政府必须完成的约束性指标。国家加大了污染减排统计、监测和考核等三大体系的建设力度,实行严格的问责制。2008年是完成污染减排任务的关键年,更是中期考核年。我市2007年主要污染物排放量与上年相比实现了“双下降”,完成了省政府年初下达的目标,但没有同步完成“十一五”进度计划目标。2008年既要消化当年经济增长和人口增加带来的增量,又要消化2006年未消化的增量,完成“十一五”前三年的存量削减任务,形势非常严峻。我市要完成污染减排中期考核目标, COD 和SO2年排放量在2007年的基础上分别要削减2.4%和6.5%,控制在2.05万吨以内和4.44万吨以内,任务十分艰巨。
二、充分发挥政府在污染减排工作中的主导作用
污染减排约束性指标是强化政府责任的指标,必须通过合理配置公共资源,有效运用经济、法律和行政手段,确保实现。各县(区)人民政府要对本行政区域污染减排负总责,政府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要在科学测算的基础上,把污染减排各项工作目标和任务逐级分解到各排污单位,强化政策措施的执行力,加强对污染减排工作进展情况的考核和监督,并每年向市政府报告污染减排目标责任履行情况,尽快形成政府主导,企业主体,目标明确,各负其责的污染减排新局面。
三、强化污染减排计划的指导性和约束性
各县(区)要结合“十一五”总量控制目标和总量削减责任书要求,以及2007年减排任务完成情况,尽快编制2008、2009、2010年污染减排计划,列出减排项目,确定2008、2009、2010年度减排目标,并严格按照减排计划组织、推进本行政区域的污染减排工作。对2008、2009、2010年总量减排数据的核查、核算,原则上以各县(区)政府批准的减排计划中所列的工程项目和减排措施为依据。对2008、2009、2010年污染减排工作的考核,原则上以减排计划确定的年度目标、重点减排项目进度目标以及部门职责分工为依据。
四、做好减排措施特别是重点减排项目季度调度工作
污染减排必须要有污染治理项目支撑。国家实行了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措施季报制度,逾期未报的,视该地区季度内无新增减排措施。因此,各县(区)政府必须狠抓本辖区内重点项目的督促、检查、监测,定期调度进展情况,在每个季度末向市污染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报本季度减排措施进展情况,并分析污染减排形势和问题。对进展缓慢,难以完成年度减排目标的县(区),市污染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预警通报,并将调度分析和预警情况及时报告市政府,作为年度考核的主要依据之一。
五、积极推行排污许可证制度
积极推行排污许可证制度,按照国家和省政府有关要求,2008年底前,依法完成所有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禁止无证或超总量排污。各县(区)应按照分配的总量指标,2008年6月底以前率先完成所有列入环境统计的重点排污企业2008年度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没有按时完成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的,认定为没有按要求将总量指标分解落实到具体排污单位。
六、加强对重点企业的环境监管
各地要按照《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统计办法》、《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办法》等要求,抓紧实施污染源执法监督、监督性监测、信息传输与统计能力建设等重点项目,努力提高污染减排管理能力。要把国控、省控重点企业作为污染减排重点,分解落实减排任务,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对各类减排措施实施情况的督促检查,使减排措施尽快发挥效益,要建立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数据库,建立排污总量控制台账。
二○○八年六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