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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民办高校督导专员委派及管理办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03-18 生效日期: 2008-03-18
发布部门: 福建省教育厅
发布文号: 闽教发[2008]27号

各设区市教育局、民办高校:
  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民办高校规范管理引导民办高等教育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办发(2006)101号)、中共中央组织部、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加强民办高校党的建设工作的若干意见》(教党(2006)31号)和教育部《民办高等学校办学管理若干规定》(第25号令), 我 厅 制定了《 福建省民办高校督导专员委派及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有关选派工作,我厅将另行部署 。
福建省教育厅              
二○○八年三月十八日
福建省民办高校督导专员委派及管理办法

  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民办高校规范管理引导民办高等教育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办发(2006)101号)、《中共中央组织部、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加强民办高校党的建设工作的若干意见》(教党(2006)31号)和教育部《民办高等学校办学管理若干规定》(第25号令)的精神,依法建立政府对民办高校的督导制度,加强民办高校规范管理,促进民办高等教育规范、有序、健康、持续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一、工作职责。督导专员的主要职责是:监督学校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情况;监督、引导学校的办学方向、办学行为和办学质量;监督学校贯彻落实党委、政府部署的专项工作情况;深入了解学校办学定位、专业建设、教师聘任、财产财务管理、招生收费、毕业生就业及师生思想动态等重大事项,向委派机构报告学校办学情况,提出意见建议;有关党政部门规定的其他职责。
  二、选派办法。民办高职学院督导专员由各设区市教育局按照一名专员督导1至3所学校方式提出建议人选,报设区市政府研究决定后,报省教育厅备案,省教育厅在一周时间内若无异议视为同意。民办本科高校督导专员由省教育厅确定。督导专员由省教育厅统一委派。
  三、工作任期。督导专员的工作期限原则上为四年,因工作需要的,可根据具体情况适当延长其任期。
  四、基本条件。督导专员应当拥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具有较强的贯彻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能力,公道正派,熟悉高等学校管理工作,并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正高职称;
  2、具有三年以上高等教育管理工作经验;
  3、委派时年龄不超过65周岁。
  督导专员可从高校领导岗位或具有5年以上正高级职务教师岗位上退休的同志中选派。
  五、工作方式。督导专员可根据需要,及时到民办高校了解情况。督导专员应每学期不少于两次,每次不少于一周时间,通过召开师生座谈会、个别访谈、查阅文件材料、听课 、参加学校重大事项讨论等方式深入学校了解办学情况,并于每学期结束时写出督导报告。如遇特殊情况,要及时报告。民办高职院校督导专员的督导报告应分别呈报设区市教育局和省教育厅。民办本科高校督导专员的督导报告呈报省教育厅。督导专员在督导报告呈报前应征求委派的民办高校党组织负责人的意见。
  省、市教育行政部门可以根据需要委托督导专员开展专项督查。专项督查结束后,督导专员应按要求呈报专项督查报告。
  六、条件保障。民办高职学院督导专员的办公经费及工作补贴由学校所在设区市承担,民办本科高校督导专员的办公经费及工作补贴由省级财政承担。
  七、管理培训。民办高职院校督导专员日常管理由设区市教育局负责。民办本科高校督导专员日常管理由省教育厅负责。督导专员委派前,由省教育厅集中进行培训。省市教育行政部门应定期或不定期召开督导专员工作座谈会,了解督导工作开展情况,协调解决开展督导工作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督导专员不得在民办高校领取工资和工作补贴。不得利用工作之便干扰或影响民办高校管理事务和正常教育教学秩序。
  八、配合支持。民办高校应当配合支持督导专员开展工作,并提供督导专员进校开展工作时的办公、食宿、交通等必要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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