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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贯彻落实《突发事件应对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02-22 生效日期: 2008-02-22
发布部门: 辽宁省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锦政办发[2008]1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中省直有关单位:
  为全面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以下简称突发事件应对法),落实《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贯彻落实突发事件应对法的通知》(辽政办发(2008)2号)精神,切实做好我市突发事件应对法的贯彻实施工作,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突发事件应对法是我国第一部应对各类突发事件的综合性法律,贯彻实施突发事件应对法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和民主法制建设的一件大事,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把学习和落实突发事件应对法当做政府工作的一件大事摆上重要工作日程,切实加强对突发事件应对法实施工作的组织领导。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研究、学习和宣传突发事件应对法,结合实际,科学制定学习、宣传、培训计划,确保突发事件应对法在各单位的贯彻实施。
  二、广泛宣传,加强培训
  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要结合近年来应急管理工作实际,对突发事件应对法的重大意义、立法宗旨、主要内容和贯彻实施要求等,以多种方式进行宣传报道。报刊、电视、广播及网络等新闻媒体要围绕突发事件应对法的立法背景、法律条文和贯彻实施情况等,结合应急管理工作的新举措、新成效、新经验等积极开展宣传活动,并对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进行正面引导。各机关、企事业单位、学校和街道、乡村等基层组织,要利用自身的优势,在商场、车站、码头、机场、社区等公共场所,通过宣传手册、宣传画报、黑板报、宣传单、标语、条幅等形式,广泛宣传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事件应对法的宣传要进机关、进企业、进学校、进街道、进乡村,达到宣传群众、动员群众的目的,为突发事件应对法的实施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要在广泛宣传的基础上,切实加强培训工作。
  (一)要制定切实可行的学习和培训计划,通过自学、专题讲座、报告会、座谈会、知识竞赛、法律知识考试等多种形式,组织好本单位的学习活动。结合我市实际、结合预案,以案说法,注重学习实效,避免形式主义。
  (二)各级政府负责同志特别是主要负责同志要带头学习突发事件应对法,要全面了解和重点掌握本单位在应对突发事件中的职责,牢固树立法制意识和安全意识,依法应对各类突发事件;有关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要认真学习、准确理解、熟悉掌握突发事件应对法,把握突发事件应对工作中各个环节的法律制度规定,做到依法规范、依法管理、依法处置。
  (三)要强化对应急管理工作人员的专题培训,特别要组织好对街道、乡镇等基层组织和企事业单位负责同志的培训,使突发事件应对法的相关规定和要求在基层得到全面、有效落实。
  (四)党校和行政学院举办的领导干部培训班、研讨班以及公务员培训班,要将突发事件应对法纳入培训内容,适时举办突发事件应对法专题培训。公务员培训部门要把突发事件应对法纳入公务员培训内容。
  (五)各级普法主管部门要将突发事件应对法列入“五五”普法重要内容,加大宣传普及力度,动员更多社会力量,按照法律赋予的权力和义务参与应急管理工作。
  三、制定措施,抓好落实
  (一)强化各级应急管理机构和队伍建设。为全面贯彻实施突发事件应对法,各县(市)区政府要进一步健全应急管理综合办事机构,配强专职领导,配齐专职人员。街道办事处、乡级政府要明确应急管理领导机构,确定相关责任人员。各级政府主要领导是本行政区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将应急管理工作纳入各级领导干部绩效考核内容。
  各级政府要整合现有各类救援队伍和救援装备,建立应急救援队伍信息库。整合应急救援资源,分类统计造册,以适应应急救援的实际需要。
  (二)完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各县(市)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按《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应急预案体系建设的通知》(锦政办发(2008)5号)要求,完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建设。这项工作由各级应急管理办事机构制定计划,监督检查,抓好落实。
  (三)建立应急管理综合评估制度。各县(市)区政府要逐步建立应急管理综合评估体系,建立危险源、危险区域综合风险数据库和防灾减灾区划体系。此项工作由县(市)区政府负责,市有关部门具体指导。
  (四)加强突发事件信息系统建设。各县(市)区政府要整合现有的信息汇总途径和传输渠道,建立覆盖全市的突发事件信息系统。突发事件信息系统建设要与应急指挥平台建设相结合,并纳入各级政府“十一五”应急体系建设规划。此项工作由各级应急管理办事机构会同发展改革委(局)、财政部门组织实施。
  (五)制定符合预防、处置突发事件需要的城乡规划。编制城乡规划,应当符合预防、处置突发事件的需要。一是要统筹安排应对突发事件所必需的设备和基础设施建设,合理确定城市规模和城市空间结构;二是加强城乡基础设施抗灾能力;三是合理确定应急避难场所。
  (六)落实财政投入,保障突发事件处置所需经费。各级政府要结合本单位应急管理工作实际,落实财政预算预备费,建立应急储备金制度。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的原则,将应急管理办事机构和有关工作机构的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年度预算。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团体通过开展捐赠等活动,积极参与突发事件的应对处置工作。
  (七)加强应急保障能力建设。各级政府要建立应急物资储备保障制度,确保处置突发事件有充分的物资保障。各级物资主管部门要在充分调研论证的基础上提出应急物资保障意见,报本级政府审定。
  (八)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培训制度。各级政府要建立健全应急管理的长效培训机制,制定应急管理的培训规划和培训大纲,培训重点是增强领导干部应急管理意识,提高应急指挥决策能力。
  (九)开展应急知识宣传普及和必要的应急演练。各级政府要组织开展应急知识宣传,增强广大人民群众危机防范意识,提高自救互救能力。通过应急演练,检验预案是否科学,及时对预案做出修改和调整,提高公众的避险救助能力。
  四、落实责任,加强指导
  (一)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要加强对现行突发事件处置有关规定的清理完善工作。凡与突发事件应对法不一致的,要及时予以修改或废止。
  (二)各县(市)区政府要切实做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督导检查,推动突发事件应对法各项规定的落实。对不认真贯彻落实突发事件应对法的,要依法予以纠正。
  (三)各级监察机关要依法加强对有关行政机关贯彻实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督促检查,对迟报、谎报、瞒报、漏报有关突发事件信息,没有履行法定职责;未按规定采取预防措施,导致发生次生、衍生事件的;未按规定及时采取措施处置突发事件,或处置不当的,要追究主要领导的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要依法严肃处理。
  (四)市政府办公厅将于2008年上半年会同有关部门对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贯彻实施突发事件应对法情况进行专项检查。
二○○八年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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